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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雷洋和警察首先都是无辜者

2017-01-03 镇巴检察


    今天北京检方正式公布了雷洋事件的处理结果:对涉案警务人员不起诉。消息一出,无奈者有之,质疑者有之,攻击者有之,真一派怀疑与呵呵齐飞,伤心共失望一色。喷也好,骂也好,对于这个决定,先别着急,咱们慢慢聊一聊。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酌定不起诉”的条件,即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次检察机关对雷洋事件涉案警务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正是依据的这一条。很多网友质疑,酌定不起诉是不是意味着没事儿了。其实不然,刑事诉讼法对于酌定不起诉的规定有两层含义,“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犯罪。这一点,北京检方的通报也说得明明白白。但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这其实是对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落实。“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意味着出现上面的情况已经没有起诉的必要性,人民检察院可以不起诉。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履行公诉职能,提起公诉的基本目的就是追究犯罪,让犯罪得到应有的惩罚。而如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刑法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那么也就没有提起公诉的必要了。这样的制度设计既考虑了司法成本(因为这样的行为即使起诉到了法院,法院也极有可能宣告免除刑罚),更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因为这样可以早一点让公民从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中摆脱出来)。可以说不起诉制度既限制了国家权力,又保护了公民权利,是宪政原则,特别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在刑事诉讼领域最直接的体现。

 

    然而,雷洋事件中的不起诉决定却遭到了很大的质疑乃至攻击。显然,公众不是在攻击不起诉制度,而是质疑这一结果。公众的质疑其实很好理解。雷洋事件从一开始在很多人眼里只有“雷洋”“死亡”“警察”这三个关键词,串联起来就是“雷洋死在警察手里了”,特别是当雷洋被贴上“人大硕士”“新晋父亲”等标签之后,“雷洋是被警察打死的”成了很多人难以改变的第一印象。随着检察机关的介入,这一印象被不断加深,很多网民谈起雷洋事件都会说“雷洋不是被打死的,检察院会立案吗?”“雷洋不是被打死的,检察官会逮捕那几个警察吗?”,可事实上,检察院是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的案,对邢某某等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也是“根据其行为性质和办案实际需要”。在舆论场上,雷洋是人大硕士、新晋父亲,年轻有为,前途无限,却被安上莫须有的嫖娼惨死在警察手里,渺小而可怜;邢某某等人是代表公权力的警察,处心积虑,一手遮天,让一个无辜的青年带着污点死去却死不认账、不知悔改。如此对比,很多人朴素的正义感喷薄而出,情感的天平早就有了判断,邢某某等人在舆论场上早就被贴上“杀人恶警”的标签难以翻身。然而,检察机关的介入将这起舆论事件纳入了刑事诉讼程序。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查清真相,确定责任,基本规则就是无罪推定,证据为王和正当程序。因为无罪推定,这些警务人员首先是无辜者,其次才是被调查对象。因为证据为王,雷洋的死因、警务人员的行为乃至责任都需要证据证明而不是“肯定如何”“显然如何”“就是如何”之类的推测和武断就能认定。因为正当程序,雷洋和警务人员都只有一个身份,那就是案件的当事人,他们都应当被平等对待,而不能因为身上的标签就先入为主、厚此薄彼。

 

    因此,我们必须祛除雷洋和邢某某等人身上的标签,以平等而理性的眼光来审视这一事件。雷洋是受害者,“人大硕士”也好,“新晋父亲”也罢,都只是一种身份,而不能成为一种优势。邢某某等人首先是无辜者,“警察”也好,“暴力执法”也罢,都只是一种猜测,而不能成为一种原罪。在刑事诉讼中,一切都需要证据证明,一切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得出的结论,更理应得到服从和尊重。祛除了雷洋和警察身上的标签,这场事件就是警察在执法过程的一起意外事件。之所以会举国关注,实际上反映出公众在面对公权力时的疑虑与不安。毋庸讳言,任何一支队伍都不可能是一片净土。但是网络时代,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觉醒,哪怕极小的瑕疵,都可能贴上公权力的标签被无限放大。当法治成为查清真相、定纷止争的共识的时候,公开就成了公信的保证。雷洋事件,北京检察机关13次通报案情,在尊重家属意愿的前提下主动邀请人大代表等见证尸检过程,可以说将公开做到了极致。再加上,当初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雷洋的死因是“胃内容物吸入呼吸道致窒息死亡”。玩忽职守罪的最高刑为七年有期徒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玩忽职守造成死亡1人以上的对应“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了解了这些,更有理由相信这份沉甸甸的不起诉决定是依法客观公正的!

 

    现在,检察机关作出了终局性决定,我们更应该坚信法治的力量,相信这是法治的胜利。毕竟,这场事件的一边是整个政法机关的是与非,一边是几个警务人员的罪与罚,孰轻孰重,一目了然。毕竟这场事件里面头顶蓝天、胸佩检徽的检察机关是要对真相、对人民、对历史负责的!


来源: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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