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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西奇《空間·制度·社會:中國古代史地新探》出版(代序)

中古史 2023-07-16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崇文书局 Author 学术文化编辑部

新书速递 | 《空间·制度·社会:中国古代史地新探》出版

原创 学术文化编辑部 崇文书局 2022-09-19 13:30 发表于湖北



“中国历史的南方脉络”再思考之作

在偏离南方的整体考察中,发现南方






作者:鲁西奇

出版单位:崇文书局

出版时间: 2022年8月

定价: 108.00元



◆“封”“疆”“界”的含义为何?

◆古人对先秦越国的认识来自何处?

◆秦朝县廷如何运作,其统治下的人民有何种身份?

◆古代早期的庶民怎样普遍获得姓氏?

……

本书收录作者近年来的代表性论文,分为“空间”“制度”“社会”三部分,着意于从整体上考察中国古代的空间、人群、制度与社会等问题。在“空间”部分,作者考察“封”“疆”“界”的含义,并分析“越”的历史空间内涵。在“制度”部分,作者描绘秦代县级行政机构的总体图景及其运行机制,考察唐宋时期厢、乡里制度及新县的置立,关注王朝国家自上而下的制度,也在意民间社会自生、内在的制度,诸如中国农田水利规章中体现的民约。在“社会”部分,作者关注被归属于某一阶层的人的生计与身份,探讨中国古代早期庶人的“名”与“姓名”,以及秦统治下人民的身份与社会结构。



“中国历史的南方脉络”

再思考(代序)


——鲁西奇

2008年初,我起草了一个工作计划,题为“关于南方中古历史研究的几点思考”,后来经过几次修改,定名为“中国历史的南方脉络”,作为论文集《人群·聚落·地域社会:中古南方史地初探》的代序,于2012年发表。此后十年中,我关于古代南方史地的探讨,基本上是沿着其中所谈到的研究理路展开的;在相关研究中,也着意揭示所谓“南方因素”及其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意义。可是,正是在研究过程中,我逐步警醒地意识到,“中国历史的南方脉络”的研究理路,本身就是一种学术预设:它假定在中国历史上存在着一条不同于“中原道路”的“南方道路”,并由此出发,有目的地、有方向地“寻觅”历史进程中的“南方因素”,揭示出这些因素,分析其在历史进程中之作用、地位与意义,然后将这些因素联系起来,形成所谓“中国历史的南方脉络”。在写作《中国历史的南方脉络》时,我并没有如此明晰的目标,但实际上潜含了这种方向。2013—2015年间,在关注有关“新清史”及所谓“内亚”因素的讨论时,我反思“南方脉络”的提法及相关研究理路,逐步明晰了“追寻南方脉络”的意义及其潜在的“危险”——对于“以北方中原历史为主线索的中国古代史叙述”而言,它显然是一种强有力的批判工具,提供了中国历史叙述与研究的多元视角,从而丰富了对中国历史的全面认识;但它也可能只是一种“被找出”或“被发现”的历史脉络,而非“实然”的历史道路。大约与此同时,我越来越明确地认识到,“区域”(包括南方地区、北方地区等)只是观察、认识世界的一种方法,任何区域分划与界定均建基于人的主观认知及其认知目标之上。基于这些认识,我逐步调整了相关研究理路,尽可能淡化“南方脉络”的研究预设:将研究视野扩展到全国范围,并不专门做南方地区的研究;在研究南方地区的具体历史问题时,也不刻意站在与北方地区相比较的立场上,而是将之置入中国历史的总体背景下加以考察。当然,我仍然在做区域研究,但无论是“南方地区”,还是“滨海地域”,都只是我试图探究人类某种生存状态时“被选择”的一个地点或地方,其本身的历史进程与特性,已不再是我的目标。质言之,我不再“追寻”“中国历史的南方脉络”,即便确实存在“中国历史的南方道路”。

《中国古代早期的南方人群》所收的八篇文章(《楚秦汉之际的“楚人”》《“越”与“百越”:历史叙述中的中国南方“古族”》《释“蛮”》《中古时代的“獠”》《中古时代滨海地域的“水上人群”》《流求王欢斯渴剌兜:台湾历史上的“印度化时代”》《中古东南海岛上的“外国人”》,以及作为附录收入的《观念与制度:魏晋十六国时期的“杂胡”与“杂户”》),基本上是围绕《中国历史的南方脉络》所提出的第一个问题“古代南方人群的来源、族群分划”而展开的。它试图回答,中国古代早期,居住、活动于中国南方地区的土著人群,究竟是些怎样的人群。这是我在《中国历史的南方脉络》中提出的第一个问题,所以,这一组文章表现出鲜明的“南方色彩”。通过这一组文章,我粗略地回答了这个问题,但距离“系统地解决”还非常遥远。

本书所收文章,虽然有的写作于2015年之前,但在整体上,却表现出我试图“走出”或“偏离”“南方”的取向——除《“层累、汇聚地造成的”地域古史系统——以先秦越国历史的叙述为中心》《中古早期中国南方地区普通僧人的生计》两篇文章明显立足于南方地区之外,其它八篇都没有较为清晰的地区倾向。我所关注的问题,仍然是在《中国历史的南方脉络》中所谈到的空间、人群、制度与社会等方面,但是,已不再将研究空间限定在南方地区,而是更着意于从整体上展开考察,然后再分析其区域差异,从中“发现南方”。换言之,与《中国历史的南方脉络》中所设想的立足于南方地区不同,本书所收的大部分文章,更着意于立足全国。正因为此,我将本书题为“空间·制度·社会:中国古代史地新探”。

“空间”(地理)是我大部分研究的出发点。我也一直在思考空间究竟是什么、有怎样的意义,以及应当如何研究空间。近十年来,在空间问题上,我侧重于空间的表达,即怎样表现空间、如何叙述空间。本书所收的《封、疆、界:中国古代早期对于域界的表示》《“层累、汇聚地造成的”地域古史系统——以先秦越国历史的叙述为中心》两篇文章,就是这些思考在实证领域的反映。

《封、疆、界:中国古代早期对于域界的表示》试图考察中国古代早期用于界定和表达空间的符号。文章讨论封、疆、界三个字,认为:甲骨文、金文以及秦楚瓦文、简牍中所见的“封”(“夆”)乃是人工堆筑的土堆,其上或植有树木;“封”多沿着道路设置,用以表示其地域之归属;田地中的“封”则置立于田畔或阡道上,用于标识田地的归属。金文与秦楚简牍中所见的“疆”“畺”或“彊”,则是人为划出的界线,它可以但并不必然表现为自然或人为的地理事物。“界”也是一种人为的划分,却有具体的自然或人为的地理事物作为标识;用于表示“界”的地理事物主要有关、垣、离、格、堑、封、刊、坞、虎落、天田、立石等人为的地理事物,以及山、川等自然地理事物。在中国古代早期,人们首先使用堆“封”的方式,表示地域的归属;之后,逐步形成了疆域的观念,并以“封疆”指称隶属关系与域界较为明确的疆域;直到战国、秦汉时期,人们才使用人为的或自然的地理事物,以明确地表示疆域的边界,从而形成了明确的“界”。

《“层累、汇聚地造成的”地域古史系统——以先秦越国历史的叙述为中心》则试图分析符号(“越”)的历史空间内涵及其意义。关于先秦越国历史与文化的认识与叙述,不仅是由不同时期的相关记载与传说不断累积而成、亦即“层累地造成”的,还是由来自不同地域的认识逐步汇聚、逐渐融汇而成,亦即“汇聚地造成”的。先秦时期有关越国历史与文化的叙述,可区分为三个地域知识系统:(1)越人自身的认识与叙述,(2)楚人有关越人的认识,(3)中原士人有关越人的认识。这三个知识系统,在西汉中期汇聚在一起,司马迁据之而纂成《史记·越王句践世家》,提供了一个关于越国历史的系统叙述体系。后世学者多因袭其说,且兼采志怪小说之所言,“相容并蓄”,附会成说,从而使有关先秦越国历史的叙述越来越丰富、系统,也越来越纷歧、复杂。由关于先秦越国历史叙述的“层累”与“汇聚”,或可推论:关于先秦地域历史乃至中国古史的叙述与阐释,实源自不同地域的知识系统;自秦汉统一之后,逐步融合汇聚而成为一个统一的知识体系;后世乃至今日之叙述,乃是融汇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相关认识与叙述而成的,故可称为“层累、汇聚地造成的地域古史系统”。

“古代制度的南方类型与制度演变的南方道路”是我在《中国历史的南方道路》中设想的第二个核心论题。本书所收的《秦代的县廷》《王朝国家的社会控制及其地域差异——以唐代乡里制度的实行为中心》《唐宋城市的“厢”》《新县的置立及其意义——以唐五代至宋初新置的县为中心》《宋代农田水利规章的结构及其成立——以〈通济堰规〉为中心》等五篇文章,都是关于制度史的研究,只是不再着意于追寻“古代制度的南方类型与制度演变的南方道路”而已。


《秦代的县廷》主要使用可以信靠的秦代文献,特别是出土简牍资料,就秦人的记载与认识,来考察秦代的县廷,尽可能描绘出秦代县级行政机构的总体图景及其运行机制,认为:秦代的县廷以令、丞或守为长官:令得掌兵,丞无兵权,守是不具充足任职资格的县长官。守丞负责县廷机构的日常运行与文书事务。县廷分设令、吏、户、金布、司空、仓等六曹,作为县廷的政务机构,各以令史主持;分设少内、司空、田官、仓、库、畜官等具有管理与经营双重职能的诸官,作为县廷直属机构,以“守”(啬夫)为长官。尉受郡尉与县啬夫“双重领导”,有独立衙署,置尉(守)与“佐”,以“尉史”实际负责尉官的日常行政事务。狱史受郡卒史与县廷长吏的“双重领导”,具体负责县中司法案件的审理,并具有监察职能。秦汉之间,县廷分设长吏与少吏两个层级的吏员、以列曹与诸官分治政务与管理、经营的基本格局并未发生变化,然丞、尉实已成为令(长)的佐贰官,狱史则成为县丞的属吏。

《王朝国家的社会控制及其地域差异——以唐代乡里制度的实行为中心》从王朝国家的政治控制与社会控制的分别入手,考察作为唐王朝社会控制方式的乡里制度在“有版”羁縻州、开边所置新州县以及“内部的边缘”区域的实行情况,分析唐代社会控制的区域差异性在乡里制度实行方面的表现,以进一步揭示唐代社会控制体系的结构性特征。文章认为:乡里制度在不同地区是否得到实行,在多大程度上、以怎样的方式实行,反映了王朝国家对于不同地区的社会控制方式与程度的差异。根据唐代乡里制度在不同地区的实行状况,可以将唐代对其疆域与民众的社会控制区分为四个圈层:第一圈层是以汉户为主的正州县,较严格地实行乡里制;第二圈层是以蕃胡夷蛮为主体的正州县,努力实行统一的乡里制度,但其乡里编排或未能全面遵守相关规定,且不稳定;第三圈层是有版羁縻州县,其首领多以其固有的社会组织管理其部众,并向唐王朝申报所领民户,但也有部分有版羁縻州县编排了乡里;第四圏层是无版羁縻府州,仍然实行其固有的社会控制制度,且不向唐朝上报户口版籍。唐代对于不同地区的社会控制,本质上乃是“因地制宜”,即根据不同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环境与历史文化背景,而采取不同的社会控制方式。

《唐宋城市的“厢”》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制度变迁与城市个案考察入手,围绕厢的起源、权能及其性质,厢在各地方城市的设置及其不同类型等问题,进一步展开考察,以期对唐宋城市的“厢”形成更为全面切实的认识。文章认为:将城郭之内区域分为左、右两部分,或可上溯至北朝时代以左、右厢编制隶属于军府、居于城郭之中的镇民、城民;在城市中分区而治,至少可上溯至长安城中的左、右街使。中唐以后,诸节镇治所及部分州府城市,因屯驻的军队大都分置左、右厢,其在城内的屯驻、防守之区遂相应地亦分为左、右厢,而子城则别为一区,多由节镇或州府长吏之亲信将领直接负责,城中遂别为三个(罗城左、右厢与子城)或两个(子城与罗城)屯驻、防守和治安区域。至北宋时代,在制度上规定由马、步司大将分任都城巡检,由都监、监押等统兵官分任驻在州军治所城市巡检,从而将此种军将分区负责城市防卫、治安的做法制度化。北宋中后期以迄南宋,随着禁厢军统兵官地位的降低及其所统军队实力的衰退,大部分州府治所城市的厢巡检,渐次沦落为州府长吏的属官,其分割州府长吏权力的功能降低乃至丧失;然与此同时,厢巡的权能逐步向赈济、防火等公共事务领域拓展,在有的城市,甚至演变成为民间色彩较为浓厚的地方社会组织。

《新县的置立及其意义——以唐五代至宋初新置的县为中心》考察唐五代至宋初新县置立的原因、过程及其意义。文章将唐贞观十四年至宋端拱元年(640—988)三百余年间县级政区的增设,区分为唐前期(贞观后期至长安末年,640—704)、唐中期(神龙元年至天宝十四载,705—755)、唐后期(至德元载至天祐四年,756—907)以及五代十国至宋初(907—988)四个时期,分别讨论不同时期在新拓疆域、“内地的边缘”区域置立的新县,以及分割旧县置立的新县,然后加以综合分析。唐五代至宋初(640—988)三百余年间,共置立416个新县,其中,处于新拓疆域者62县,均置于唐前中期;可以确定处于“内地的边缘”区域者94县;其余260县多为析分原有县境之偏远地区或合并毗邻诸县交界地带而置。朝廷、地方官府、割据政权置立新县之动因,主要是出于政治控制、赋役征发与行政管理的考虑,是为了更好地控制人户与资源、征发赋役,并强化对地方社会的控制。在新拓疆域置立新县,是帝国体系不断“向外扩大”的表现;而在内地府州置立新县,则填充了帝国体系的内部空间,使其变得越来越细密而坚实,是帝国体系不断“向内充实”的过程。晚唐五代十国时期,至少在南方地区,正是帝国体系不断“向内充实”的时代。

可以见出,县级行政管理机构以及乡里制度,一直是我关注的重心。无论县、厢,还是乡里,都是王朝国家设置、实行的制度,是自上而下的控制制度。我也一直试图观察、分析民间社会自生的、内在的制度。《宋代农田水利规章的结构及其成立——以〈通济堰规〉为中心》就是一个初步尝试。在这篇文章中,我试图以《通济堰规》为例,分析宋代农田水利规章的内容、结构及其形成过程,探究其根源,以期进一步明晰传统中国农田水利规章的实质:它究竟是官法,还是民约?抑二者兼而有之?其有效性与权威性或合法性究竟源于何处?其结论性的认识是:在具体水利实践中,特别是在构建并维护水利秩序的过程中,真正发挥作用的乃是民间水利惯习,即“民约”,而非“官法”。这些根基于具体水利实践的农田水利章程,既生自民间,为地方民众所创造、拥有和遵从,且以此为基础,构成水利秩序的基本格局,无论它们在多大程度上获得官府的承认,甚或“上升”为“官法”,其权威和有效性都主要来自民间社会,而并非官府。

“人”是我近年来所关注的核心论题之一。在研究过程中,我逐步将历史过程中的“人”,落实为个体的人、人群(包括族群、地域人群等)、集团(如权力集团、海盗集团等)以及阶层或阶级等四个层面,希望在不同层面上“抓住”并描绘、分析历史进程中不同的“人”。《喜:一个秦吏与他的世界》是我试图描述历史进程中一个个体的人的尝试,《中国古代早期的南方人群》集中体现了这些年在“人群”层面上的探索。本书所收《中国古代早期庶人的“名”与“姓名”》《秦统治下人民的身份与社会结构》《中古早期中国南方地区普通僧人的生计》等三篇文章,则主要是在阶层或阶级层面上的探索。

《中古早期中国南方地区普通僧人的生计》试图从生计方式的角度,分析并描述作为一种社会阶层的普通僧人,认为:中古早期南方地区的普通僧人,主要依靠向原有地方神庙争夺资源与信众、向商贾求取布施、乞食等方式维持生计;他们特别着意于在滨海、河湖地带以及山区活动,以得到渔人、山民的供养。南方佛教寺院较少得到君王贵族布施的田产,故普通僧人一般亦不从事耕作。北、南方地区僧人生计的差别,根源于北、南方地区政治经济与社会文化环境之差别,对于佛教的传播、影响及其派别的形成与演化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庶人”是一种社会阶层,它包括诸多普通的个体的人和家户。《中国古代早期庶人的“名”与“姓名”》试图从庶人“名”与“姓名”的获取与记录入手,考察庶人身份的界定与表达。文章认为:西周春秋之世,姓、氏为贵族阶级所独用,庶人称名不称氏(姓)。战国时期,齐国仍秉持旧规,庶人称名;楚国无论贵族、平民,较普遍地使用“氏+名”,楚法且规定凡诉讼,必书明当事人之“居处名族”;秦国贵族官民,多以名为称,秦律要求涉事人要“定名事里”。西汉前期,姓、氏合而为一,称名方式的贵贱之别渐趋泯灭,庶人逐步普遍使用姓名。庶人之名,多由书吏在庶人著籍、行役、诉讼时,或在其他要求庶人负责的情况下,根据庶人名的口语发音,书写为特定的汉字,故以简易之单字或单纯词为便。复合词构成的双字或多字人名一般由限定或说明性语素和主体语素构成,具有特定的内涵与意义。“姓名”是由两个平等并列的词汇构成的联合型复合词,“姓”具有说明、限定“名”的作用。庶人姓名的文字化与普遍化,当源于战国以来因战乱、迁徙与行役而导致的古代血缘、地缘人群组织的解体,以及国家权力直接控制庶人阶级的不断努力:编户著籍使庶人名普遍文字化,而离乡、行役则促进了庶人姓氏的普遍化。

《秦统治下人民的身份与社会结构》主要根据简牍资料,分析秦统治下人民的诸种身份,及其社会阶层结构,认为:吏卒、黔首与徒隶,是秦对其所统治人民的身份划分。“吏卒”包括吏与卒:“吏”分为长吏与少吏,“卒”分为屯戍、求盗等;吏、卒在任职、服役期间,均由国家发放稟食,长吏且得享秩禄。“黔首”指著籍的编户齐民。统一后“新黔首”皆得应征从军,却未得普遍授田。“徒隶”包括刑徒和隶臣妾,受官府强制,从事各种劳作。在秦统治的十余年中,迁陵县吏卒、黔首与徒隶三种人在可统计的总人数中,分别占37.5%、50.6% 和11.9%,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秦统治下社会结构的部分特征。

生计方式(以及经济地位)与身份,是我考察阶层或阶级的两个重要指标,而这两者又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这一研究中,我的指向,是个体的人与人群如何被界定、“归属”于某一集团、阶层或阶级的,并非个体的人、人群如何“构成”社会。实际上,我更强调王朝国家通过诸种权力方式界定人们的身份、地位,确定其各自可以占有、使用的经济资源,从而“形塑”阶层或阶级,并由此构造“社会”及其结构。正是从此出发,我将对中国古代“人”的研究,转换为对作为国家与社会“制造物”的人的研究,从而进入“社会及其结构的分析”。

本书只是一本论文集,它与《中国古代早期的南方人群》一起,构成了2011—2022年间我关于古代南方史地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虽然已不限于南方地区)。人群、空间、制度以及社会,都是具有深广潜力和远大前景的研究课题,我迄今为止所做的一些工作,与其说解决了部分问题,毋宁说提出了更多的问题。也许,更有价值的,不是我的一些论点,而是这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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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鲁西奇,1965年生,江苏东海人。武汉大学历史学博士,武汉大学历史系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历史地理与中国古代史研究,著有《区域历史地理:对象与方法——汉水流域的个案考察》《人群•聚落•地域社会:中古南方史地初探》《中国古代买地券研究》《中国历史的空间结构》《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喜:一个秦吏和他的世界》等,发表论文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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