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市长被问责!珠海隧道透水致14死,原因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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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发布了《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重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及处理结果公布》。认定珠海市兴业快线(南段)一标段工程石景山隧道“7·15”透水事故是一起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广东珠海石景山隧道透水事故救援现场
经调查,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隧道下穿吉大水库时遭遇富水花岗岩风化深槽,因工程措施不当导致右线隧道掌子面拱顶坍塌透水,涌入左线隧道致作业人员溺亡。
事故调查报告指出了有关企业和珠海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
中铁二局三公司施工风险管控措施落实不力,未严格按照设计和安全规范要求施工;
中铁二局存在转包行为;
珠海兴地公司未依法履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珠海城建市政公司未按要求组织实施超前地质钻探,对代建项目现场安全检查组织不力;
珠海工程勘察院勘察报告未真实、准确反映地质情况,勘察布孔、钻探及岩芯采取率不符合规范;
珠海吉祥爆破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条件,违法、违规实施爆破作业;
福建卓智公司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未落实劳务分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其它相关单位包括珠海市公路事务中心、珠海城建集团、珠海华昕公司、上海市政工程设计院、珠海正青公司、珠海华源爆破公司等均存在安全问题;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珠海市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珠海市水务局、珠海市香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吉大派出所,以及珠海市和香洲区党委、政府在履行安全监管职责方面均存在一定问题。
公安机关依法对12名涉嫌犯罪的有关责任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包括:
中铁二局三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梁杰,中铁二局三公司项目部经理刘广,中铁二局三公司项目部副经理杨进成,中铁二局三公司项目部总工程师钟奎,中铁二局三公司项目部安全总监陈小龙,珠海兴地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卢艾勇,珠海兴地公司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胡运彬,珠海兴地公司项目总监代表聂金伟,福建卓智公司法定代表人卢瑞美,福建卓智公司现场负责人王昌榕,珠海吉祥爆破公司项目技术负责人常根召,珠海华昕公司项目总监王开文。
相关部门依法对中铁二局、中铁二局三公司、珠海城建市政公司、珠海工程勘察院、珠海兴地公司、福建卓智公司、珠海吉祥爆破公司、珠海正青咨询公司、珠海华源爆破公司和16名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部分企业纳入联合惩戒“黑名单”管理。
对中铁二局等涉事企业人员和公职人员,按照党组织关系和管理权限交由有关单位按规定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对事故属地党委政府、有关监管单位公职人员和国企人员共27人予以追责问责,具体如下:
张宜生,珠海市副市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胡新天,珠海市副市长,给予诫勉处理。
杨柳青,香洲区委统战部部长、区政协党组副书记,给予诫勉处理。
顾胜杰,珠海市公路事务中心主任,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徐 伟,珠海市公路事务中心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张和平,珠海市公路事务中心工程管理一部部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李夫振,珠海市公路事务中心工程管理一部副部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彭 甦,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吕植启,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孙 飞,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科科长,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董海光,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主任,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何伟涛,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石德强,珠海市建设工程安全事务中心监督三组组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钟闻远,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给予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彭建力,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邓伟华,香洲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室主任,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刘美生,珠海市水务局执法科科长,给予诫勉处理。
洪少满,香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局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杨文伟,香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副局长,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林增武,香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水务室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科员。
龙伏波,香洲区水利工程管理中心副主任,给予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何育辉,香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吉大水库管理员,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钟日辉,珠海市公安局拱北口岸分局吉大派出所所长,给予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邓 闯,珠海城建集团总经理助理,珠海城建市政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记大过处分。
李阳忠,珠海城建市政公司安全部部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
胡媛峰,珠海城建市政公司工程一部总监、事故项目总经理,珠海市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给予开除公职处分。
马 强,广东省地质局第一地质大队副大队长、事故项目勘察负责人,给予诫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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