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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粤国土厅公布《广东省水田指标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017-12-27 国地资讯
导 读

25日,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广东省水田指标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而开展的水田指标储备、使用、交易、监督检查等行为,其中明确了水田指标来源,分配比例,建立台账,跨区域受让水田指标等相关内容。详情见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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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田指标管理使用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田指标管理使用,认真落实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占水田补水田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管理方式切实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3号)、《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粤发〔2017〕21号)、《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范围内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而开展的水田指标储备、使用、交易、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田指标,是指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产生的新增水田(含直接垦造的水田和由旱地、水浇地改造的水田),经验收确认并在国土资源部农村土地整治监测监管系统备案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补充水田指标。


本办法所称预购水田指标,是指按照《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水田指标预购制度的通知》(粤国土资耕保发〔2017〕196号)要求,为实现水田占补平衡而进行的预购正在实施尚未验收的垦造水田项目对应的水田指标行为。


第三条 水田指标管理基本原则:坚持绿色发展理念,转变补充耕地方式,鼓励通过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充水田;坚持占补平衡“算大帐”,实行用地报批时按建设项目分别核销水田指标,年终再统一“算大账”核销对应的土地整治项目;坚持占补平衡以县域平衡为主、跨区域平衡为辅机制,建立完善省、市两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平台,对重点建设项目、贫困地区予以一定的支持倾斜。



第二章 水田指标储备

   

第四条 按照《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和垦造水田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的垦造水田项目产生的新增水田、2016年底前实施开发补充耕地项目产生的新增水田、以及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项目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产生的新增水田,均可作为水田指标来源


第五条 除2016年底前由社会资金投入开发补充耕地项目产生的水田指标可按原规定由社会投资者持有的外,水田指标应全部为政府持有。


第六条 垦造水田项目实施后按相关规定或约定确定省、市、县三级指标分配比例。其中,按照《广东省垦造水田工作方案》,由省属国企实施的垦造水田项目产生的水田指标由省、市、县三级按5:1:4比例分配;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项目和历史遗留工矿废弃地复垦产生的水田指标按照项目实施时约定比例归所在地市、县政府所有


第七条 省、市、县三级应建立水田指标台账,及时将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的水田指标纳入储备库管理。水田指标所涉及的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和验收信息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报备和上图入库,相应产生的水田指标先统一计入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水田储备指标库,之后按分配比例转入省、市两级指标储备库。也可在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或跨区域交易时再明确省、市两级指标归属,届时由省级或市级明确可使用本级指标的市、县,并负责指标划转。


第八条 预购水田指标由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跨县由市、跨市由省),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分别建立台账,并约定预购水田指标对应的垦造水田项目需在2年内完成验收确认。采用预购水田指标方式落实占补平衡的,对应的垦造水田项目验收确认后相应水田指标纳入建设用地项目所在地市、县水田指标储备库。



第三章 水田指标使用

  

第九条 在建设用地报批时,应明确建设拟占用耕地中涉及占用水田面积和补充耕地涉及水田指标情况,并通过国土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从本市、县水田储备库指标中予以核销,核销信息随同用地一并报批。


第十条 预购水田指标的,按照用地报批出具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承诺最后期限,从用地项目所在市、县水田指标储备库中相应核减水田指标。


第十一条 每年1月份,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对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建设用地项目使用水田指标情况进行汇总,形成本地区年度核销水田指标总面积。将年度核销水田指标一次性对应到已经验收确认并备案的土地整治项目,形成年度水田指标核销台账,逐级报备至市级、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第十二条 在上一年度核销水田指标初步对应土地整治项目后、形成年度水田指标核销台账前,市、县要及时组织实地核查(县级初核,地级以上市复核),确保核销项目对应的实地必须达到水田标准,经核实达不到要求的,要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列入核销水田指标对应土地整治项目范围。


第十三条 水田指标挂钩用于非农业建设用地项目后,相应核销可用的水田指标总量。水田指标对应的土地整治项目实地现状在年度检查时发现存在不符合要求地块的,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对应水田指标要予以核减。


第十四条 跨区域受让水田指标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协调转让方国土资源部门对水田指标对应的垦造水田项目进行实地核查确保真实。原则上,水田指标交易后2年内应当使用完。



第四章 水田指标交易

   

第十五条 市、县在确保本地区占水田补水田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将水田指标转让给其他市、县。水田指标不足的地区可以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按照用多少、买多少的原则申请跨区域受让。省级持有的水田指标可根据市场供需状况和垦造水田情况,有计划地转让给有需求的市、县或国家、省重点建设用地项目。水田指标转让后,受让方不得再次转让。


第十六条 水田指标交易应当符合《广东省耕地储备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其中,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的在省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机构进行,市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级行政区交易在市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机构进行、不得越级到省级交易机构。预购水田指标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时,水田指标交易价格不得低于每亩30万元,以后视情由省予以调整。其中,省级持有的水田指标交易价格,属于国家、省重点建设用地项目购买的为每亩30万元,属于其他建设用地项目购买的按市场价确定。市级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交易最低价格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跨市级行政区域交易时,在同等条件和价格下,省级持有的水田指标有优先转让权,省级持有水田指标不足时,市、县持有的省定贫困村所在的垦造水田项目对应的水田指标有优先转让权。


第十九条 省级持有的水田指标交易收入全部上缴省财政,在扣除垦造水田成本、合理投资利润和管理监测等费用后,其余原则上由省统筹用于农村农业建设;市、县政府持有的水田指标交易收入全部上缴市、县财政,原则上也要用于农村农业建设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农业等部门加强垦造水田项目实施监测和验收工作,严格执行相关建设要求和标准,达不到水田标准要求的不得确认为新增水田


第二十一条 省、市两级耕地储备指标交易机构受本级国土资源部门业务指导、监督,要严格按照公开、公正原则组织交易,遇到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重要问题要及时向同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018年 月 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来源:广东省国土厅 | 编辑:王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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