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东莞市临时用地管理政策对比总结
为进一步加强东莞市临时用地管理,切实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近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第二次征求意见稿)》(下文简称《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就当前《意见稿》的变化内容与《关于进一步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东国土资〔2018〕292号)(下文简称《292号文》)进行对比,结合各用地单位关注的内容,总结其政策变化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选址方面:取消农村便民性设施,进一步强化与规划、城市管理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衔接。
较《292号文》,《意见稿》在选址范围上取消农村便民性设施临时用地,包括农村体育运动场所、农村电力能源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所需使用的临时用地,缩小选址范围,进一步强化了临时用地项目范围。在选址要求上,《意见稿》增加了“临时土地上的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影响交通、市容和安全等。临时用地一般不得占用生态公益林、禁止占用天然林”,临时用地选址要求更加注重与规划、城市管理及生态环境保护的衔接。
2、管理方面:简化流程、明确职责、创新管理。
由临时用地审批办理流程图可知,《意见稿》在《292号文》基础上严格落实“放管服”要求,简政放权,优化办理流程。
首先,《意见稿》取消了镇街(园区)政府组织召开城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对临时用地进行审核的环节,要求临时用地的用地申请和土地复垦(恢复)方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同步进行。
其次,《292号文》要求临时用地单位在通过了临时用地申请审批、备案、签订协议书、预存复垦(恢复)费用及支付补偿费用后,才能根据凭证向原镇街(园区)国土分局领取临时用地批复,整个流程较繁琐、时间较长;《意见稿》减少向原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签订临时用地(复垦)恢复协议书两个环节,镇街(园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临时用地予以批准的同时通过广东省土地管理与决策支持系统办理备案手续,优化办理,缩短时限,从批准到备案办理时间由2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
最后,涉及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意见稿》根据《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审批问题的通知》(粤自然资管制电〔2019〕25号)将临时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批准的权限由省级下放至县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东莞无县级行政,这里由镇街(园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审批),并在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图2 临时用地审批办理流程图
1)从责任分工到职责分工。《意见稿》明确了镇街(园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为临时用地审批、管理与监督的主体,较《292号文》更加明确了临时用地管理部门职责。一是明确镇街(园区)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职责,不仅是负责辖区内临时用地审批工作,还需负责临时用地复垦(恢复)的监督管理工作,对临时用地单位使用土地复垦(恢复)费用和实施土地复垦(恢复)工程的监督。二是在进行部门审查意见时,涉及林地的,需林业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办理临时占用林地手续;涉及水源保护区和生态保护红线以及影响城市市容和安全的,还需生态环境部门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征求意见。三是明确临时用地单位有提供申请材料、编制土地复垦(恢复)方案的责任,承担土地复垦(恢复)义务。从《意见稿》的部门职责分工来看,临时用地的管理与自然资源管理相契合,更加注重与自然资源管理全要素的衔接。
2)从不批准到不受理。《292号文》对待有不履行土地复垦(恢复)责任,或复垦(恢复)验收经整改仍不合格等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恢复)义务行为的用地单位,原镇街(园区)国土分局不再予以批准临时用地申请,《意见稿》在此基础上增加不再受理该单位其他用地规划业务申请的约束,加大惩罚力度,强化用地监管,规范用地单位行为。
《意见稿》总结以往临时用地管理经验,结合实际,促进临时用地的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落实临时用地管理工作。增加了历史遗留临时用地的复垦整改,进一步强化、落实临时用地复垦(恢复)义务,确保复垦整改到位。同时,新增临时用地复垦(恢复)义务的转移,明确临时用地单位可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相邻项目使用同一处临时用地,且土地复垦义务同时转移。允许工程建设或者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单位在临时用地批准期限内变更项目主体,但同时转移相关义务并在转让合同中约定;允许临时用地期满后相邻建设项目可使用该临时用地,但新的临时用地单位需重新办理相关手续,且该情形复垦(恢复)义务不得超过2次。
3、复垦方面:明确复垦(恢复)方案内容,修改费用预存标准。
《意见稿》进一步明确了复垦方案文本内容要求,规范临时用地申请单位文本编辑工作,为审查审批部门提供了统一的评判标准。要求土地复垦(恢复)方案的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和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损毁土地的分析预测和土地复垦的可行性评价;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土地复垦应当达到的质量要求和采取的措施;土地复垦工程和投资估(概)算;土地复垦费用的安排;土地复垦工作计划与进度安排;土地复垦时间和措施等。
土地复垦(恢复)费用的预存由《292号文》区分耕地与非耕地来定额预存土地复垦(恢复)费用修改为按土地复垦(恢复)方案确定的数额一次性足额预存,为后续顺利进行土地复垦(恢复)工作提供资金保障,确保临时用地复垦(恢复)工作落实到位。
《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完善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目前正征求意见,其内容以政策最终下发为准。
责任编辑:林冬娜、邓小云
文章作者:何梅兰
文章审核:罗伟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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