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来:中华文明的价值偏好
文 | 陈来
一种既定文明的认知的、存在的方面属于世界观,而一种既定文化的道德的价值的评价原理则代表他们生活的基本方式和文化气质,表现了对他们自己和他们所处世界的根本态度。如果我们要阐述中华文明的哲学基础,将侧重于认知的、存在的方面,尤其是突出宇宙观的特性。
这是因为,人对自己所在世界的总看法,一般来说是通过宇宙观来表现的。它主要体现在认识宇宙、世界是怎样存在、运动的,宇宙、世界是怎样构成的这些方面。也就是说,一般所说的世界观主要是指对世界的认识。
但是世界观也同样还包含或表现为另一个方面,那就是人对世界所保持的态度。人对世界的认识和人对世界的态度,两者是相互联系、相互贯通的。对世界的认识往往反映或影响了对世界的态度,或者造成了一定的态度;反过来也是一样,人对世界的态度来源于对世界的认识,或影响了他们对世界的认识。
中华文明的价值偏好是与其宇宙观相联系的。古典中华文明的哲学宇宙观强调连续、动态、关联、关系、整体的观点,而不是重视静止、孤立、实体、主客二分的自我中心的哲学。从这种有机整体主义出发,宇宙的一切都是相互依存、相互联系的,每一事物都是在与他者的关系中显现自己的存在和价值,故人与自然、人与人、文化与文化应当建立共生和谐的关系。另一方面,中华文明的价值偏好又与中华文明的历史路径相关。
许多历史学家都认为,中国古代是在基本上没有改变氏族结构的情况下进入文明社会的,因此政治社会制度架构保留了氏族社会的许多特点,三代以来一脉相传。这就是说,文明的政治和文化发展是有连续性的,这是中华文明之所以成为“连续性文明”的历史基础。这种进入文明社会的转变方式有人称为古代的维新制度,维新即不是断裂式的革命,而是包容性的改良、连续性的变化和发展。根据这种立场,中华文明初期的氏族及宗法社会的文化与价值在中华文明连续性传承中延续、升华到了后来的思想世界。
价值观有不同的层次。如何把握中国传统价值观念,特别是在社会层面的价值观特色,是价值观研究的重要问题。价值观的特点一般是通过对不同理念、不同事物的比较、选择、取舍,而显示出其价值的偏好。因此我们讨论中华文明价值观的特色,就不能只看中国文化的道德概念本身,而要把西方文化,特别是西方近代文化的价值观作为比照的对象,来观察理解中华文明价值观的特色。
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华文明的基本价值、价值观和价值体系,与西方近代文明确有很大的不同。中华文明价值观念跟西方近代价值观相比,有四个基本特点。
第一个特点是“责任先于自由”。中国文化的价值观很强调个人对他人、对社群,甚至对自然所负有的责任,体现出强烈的责任意识。所谓责任,就是超越个体自我的生命欲望和生存需要,面对他人或更高的社会层次提出的对自我的要求。
古代儒家的德行论非常发达,在春秋战国时代已形成完整的体系,而其中忠信仁义孝惠让敬,都是个人与他人和社会直接关联的德行。这些社会性德行的价值取向,都是要人承担对于他人、对于社会的责任,如孝是突出对父母的责任,忠是突出尽己为人的责任,信是突出对朋友的责任等。责任是相对权利而言,中国古代的道德概念“义”往往就包含着责任的要求。
在儒家思想看来,个人与他人、与群体是一个连续的而不是断裂的关联,人在这种关系之中必须积极承担自己对对方的责任,以自觉承担对对方的责任为美德,以此来维护和巩固这种关系。这种责任之心是儒家文化养成的人的普遍价值心理。
在中国文化的理解中,个人不是原子,是社会关系连续体中的关联性存在一方。因此,注重关系的立场与个人本位的立场不同,它主张在个人与其他对象结成的关系中,人不是以权利之心与对象结成关系,而是以责任之心与对象结成关系。个人与他方构成关系时,不是以自我为中心,而是以自我为出发点,以对方为重,个人的利益要服从责任的要求。
人常常为责任的实现而忘我,忘记其个人,责任往往成为个人社会实践的重要动力。这样的立场就是在人际关系之中的责任本位的立场。同时,由于个人是在社会关系网中的个人,个人与多种对象结成各种关系,因此个人的责任是多重的,而不是单一的,个人有多少角色,就相应地有多少责任。
儒家价值观始终表达了担当责任的严肃性。如孟子讲“君子自任以天下为重”,就是以天下大事为自己的责任。汉代人就明确讲要“以天下为己任”,己任就是自己的责任。中国从先秦的“士君子”,到汉代的士大夫,都很突出责任意识,强调对天下国家的责任,而不是突出个人的自由。
汉代到宋代的士大夫,其责任意识的代表就是范仲淹提倡的“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这是在中国历史上最典型的例子。此后明代士人提出“家事、国事、天下事、事事关心”,明清之际顾炎武提出“天下兴亡,匹夫有责”,清代林则徐“苟利国家生死以”,都是中国文化中常见的士大夫责任语言,为大家所熟知,并深入影响到社会民间。
第二个特点是“义务先于权利”。西方社会自近代以来非常强调个人权利的优先性。但是在中国的思想中,特别是儒家思想中,则强调义务的优先性。
20世纪大儒学家梁漱溟先生在山东、河北从事乡治的运动实践,他在实践中得到一种体会,这就是中国文化在人和人的关系中强调义务为先,互相承担义务是中国伦理的一个根本特色。他认为西方近代以来个人主义盛行,形成一种个人本位的社会,不胜其弊,而中国则以伦理为本位。
他说:“人生必有其相关系之人,此即天伦;人生将始终在人与人相关系中,此即伦理。亲切相关之情,发乎天伦骨肉;乃至一切相关之人莫不自然有其情,情谊所在,义务生焉。父义当慈,子义当孝,兄之义友,弟之义恭,夫妇朋友至一切相关之人莫不自然互有应尽之义。伦理关系即表示一种义务,一个人似不为其自己而存在,而以对方为重。近世之西洋人反是,处处形见其自己本位主义,一切从权利观念出发。”
从这个角度来看,中国人的伦理特别强调义务感。当然这种义务感是开放的,伦理的义务从家庭可以放大到宗族、社区,再到郡县、国家、天下、宇宙。
根据中国文化的看法,人在世界上的生存不是个体的独立生存,一定是在群体之中的生存生活,人的道德的实现也一定要在社群生活中实现。超出个人的最基本社群单位是家庭,扩大而为家族、社区以及各级行政范围,如乡、县、府、省,直至国家。中华文明特别重视家庭价值,而家庭是第一个走出个人向社会发展的层级。
中国文化的主流思想不强调个人性的权利或利益,认为个人价值不能高于社群价值,社会远比个人重要,而强调个人与群体的交融、个人对群体的义务,强调社群整体的利益的重要性。虽然,中国思想在古代并没有抽象地讨论社群,更多地用“家”“国”“社稷”“天下”等概念具体地表达社群的意义和价值,而其所有论述,如“能群”“保家”“报国”等都明确体现了社群安宁、和谐与繁荣的重要性,强调个人对社群团体和社会的义务,强调社群和社会对个人的优先性和重要性。
在表现形式上,对社会优先的强调还往往通过“公—私”的对立而加以突出,“公”是超出私人的、指向更大社群的利益的价值。如个人是私、家庭是公;家庭是私、国家是公,等等。社群的公、国家社稷的公是更大的公,最大的公是天下的公道、公平、公益,故说“天下为公”。
总之,儒家伦理不是个人本位的,而是在一个向着社群开放的、连续的同心圆结构中展现的,即个人—家庭—国家—世界—自然,从内向外不断拓展,从而使得儒家伦理包含多个向度,确认了人对不同层级的社群所负有的责任。《论语》里讲“四海之内皆兄弟”,《礼记》提出“以天下为一家”,如果说家是中国人的基本观念,家庭关系是中国人的基本关系,则中国人早就把这个家的概念,家的关系扩大、扩充了。
第四个特点是“和谐高于冲突”。人类的文化史里充满了冲突、斗争、流血,东西方皆如此。但是相比较来讲,比起西方文化,中国文化更强调人间的和谐。中国文化注重以和为贵,中华文明强调追求多样性的和谐。
春秋时代的史伯提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形成了中国文化“和而不同”的思想。“和”所具有的和谐的意义,在中华文明早期便开始发展。《尚书·舜典》记载,帝舜命其乐官要通过诗歌音乐,达到“八音克谐,无相夺伦,神人以和”。这说明古人已了解音乐的和谐作用,体现了早期智者对宇宙和谐的向往。古代中国人反复地以声乐之和比喻世界各种事物之间的和谐,从而成为一种普遍的追求,又如《左传》:“八年之中,九合诸侯,如乐之和,无所不谐。”
中国古人将音乐的和谐作为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族群与族群、人与天地等关系的模型,对“和”的追求也成为中国文化思想的普遍理想,塑造了中华文明的思维方式、价值取向。
这一思想对儒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儒家经典《礼记·乐记》说:“乐者,天地之和也;礼者,天地之序也。和故百物皆化,序故群物皆别。”这清楚地显示,人类的和谐在根本上来源于天地的和谐,即自然的和谐。
和谐是一切事物的生成原理,没有和谐就没有万物化生,和谐的实现有着深刻的宇宙论的根源。宋代哲学家张载曾说“有象斯有对,对必反其为,有反斯有仇,仇必和而解”,强调从对立到和谐不仅是天地的法则,也是社会、人生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原理。
在西方的文化里有一种冲突意识,总是想用自己的力量,以自我为中心,克服非我、宰制他者、占有别人。因此,在西方历史上宗教战争非常残酷,在中国则没有出现过这样的宗教战争。甚至我们说,20世纪两次世界大战,其根源都不在东方文化。总体来讲,跟西方文化相比,中国文化强调和谐高于冲突。
文章来源 | 《人民教育》杂志 2016年第17期,该文摘自陈来著《中华文明的核心价值——国学流变与传统价值观》,该书由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5年4月出版。
责任编辑 | 钱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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