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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题被拍照上传”?官方回应了 | 围观

人民教育 2022-07-18


6月7日,高考第一天,有网友爆料称,在下午的数学考场上有考生疑似将2021年全国新高考一卷数学卷拍照上传至某搜题APP上,被工作人员发现后截图举报。

对此,今天上午,该搜题App发微博称,6月7日下午,工作人员监测后台时发现,某用户通过手机拍照搜索疑似高考真题,App未提供任何搜索结果,考试结束后,经确认,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举报,并将后台截图和数据等线索打包提供给相关部门供核查。该题目从未在前端显示,未以任何形式泄露。

 
记者从教育部考试中心了解到,教育部考试中心已责成湖北省教育考试院认真调查,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严肃处理,切实维护高考公平公正。
 
6月8日10时左右,湖北省教育考试院高等教育考试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透露,已经连夜处理该事件,目前已对涉事学生的作弊行为进行了认定,学生也已经承认了自己的作弊行为,现在正在做后续的处理。

 
6月8日中午,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教育局通报了对考生吴某某舞弊事件的处理意见:吴某某取消考试资格,各科成绩无效。根据目前调查情况,已停止当事监考人员此次高考监考资格,对相关人员失职行为,由区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调查处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33号令)第九条规定,对违规考生作出给予取消此次考试资格,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的处理,并根据后续调查结果作出进一步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考试作弊如何判罚量刑?

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考试作弊定罪量刑标准做出明确规定。


《解释》当中明确了《刑法》中对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最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具体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1. 哪些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根据《刑法》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代替考试罪的适用范围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解释》中明确高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

(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

(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2. 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司法解释还专门对“情节严重”的情形进行了明确。

情形一:高考、研考、公务员录考作弊

《解释》明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

情形二:致考试推迟、取消或启用备用题

《解释》将因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有些考试作弊犯罪案件是考试工作人员作案,特别是在考前作弊案件中往往能见到“内鬼”参与的“影子”。行为人在考前通过贿买特定知悉人员等方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而后实施组织考试作弊。

情形三:多次组织及人数器材达标

《解释》将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情形四: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

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解释》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规定为“情节严重”。

3. 哪些器材属于“作弊器材”?

  • 对于“作弊器材”的认定标准: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对此解释, 凡是通过伪装以规避考场检查并可以发送、接收考试试题、答案的纽扣式数码相机等设备,均可以认定为“作弊器材”。

  • 对于“作弊器材”的认定依据:省级部门及相关规定

在此基础上,为统一作弊器材的认定程序,《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4. 开考前被查处是“既遂还是未遂”?

从实践来看,组织考试作弊的案件不少在考试开始之前即被查处,此种情形之下组织考试作弊的目的未能实现,究竟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还是未遂?此次司法解释进行了明确。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行为是组织作弊以及为他人实施组织考试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只要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已经实际严重危害到考试秩序,即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作弊目的是否实现不应当影响犯罪既遂的成立。

关于考试开始前被查处的作弊如何认定的问题,《解释》第六条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解释》对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也设有两档法定刑。其中,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代替考试如何处罚?

《刑法》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构成代替考试罪,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考虑到替考的情况、情节存在差异,所涉考试的类型有所不同,为体现贯彻彰显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使代替考试的行为人悔过自新,对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依法宣告缓刑。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实施考试作弊犯罪的处理规则。



文章来源|综合自光明日报(光明日报全媒体记者晋浩天)、教育导报

微信编辑|魏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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