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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未成年保护新规:未满16不得骑电车,学校要公布欺凌救助电话

2017-09-22 广西头条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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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正式施行。


这次修订,规范了未成年人骑车问题,明确了外出务工父母需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孩子,同时还对托管培训机构、校园欺凌等社会关注问题做出了规定。



关于安全问题

未满16周岁不得骑电车

未满4岁乘车应使用安全座椅


近年来,社会上一些家庭因为疏于管理,各种年龄层次的孩子发生安全事故时有曝光。


  

《办法》规定——


  • 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驾驶自行车、三轮车;

  • 不满16周岁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

  • 未满4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家庭乘用车辆,应配备并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不得让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坐在副驾驶座位,或者将其单独留在车内;

  • 未满12周岁的未成人进行游泳、乘坐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和自动扶梯等具有危险性的活动时,应当有成年陪同。


关于托管

鼓励单位开办假日托管

  

针对寒暑假期间孩子的管教问题,《办法》有关内容做出了“温情”规定。比如,鼓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为未成人提供临时照管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在寒假、暑假期间为职工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提供临时集中照管服务。


此外,未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禁止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让未满八周岁或者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独处。



关于校园欺凌

学校要建立校园欺凌应急处置预案

公布救助电话和责任人

  

近年来,校园里的欺凌事件、暴力事件时有发生,“如何保障孩子们在校园学习安全问题”“伤害事件发生了,如何让孩子的心理不受伤”等话题成为社会广泛议论的话题。为遏制这类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办法》明确了建立校园欺凌的预防和处理制度。


  

例如,学校要建立校园欺凌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有关岗位教职工预防和处理校园欺凌的职责,公布学校救助或者欺凌治理的电话号码和负责人,以及时发现、调查和处置校园欺凌事件,涉嫌违法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配合查处。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校园欺凌治理的指导和检查等。

  

同时,明确了学校要建立健全投诉、建议处理机制。例如设立专门的信箱和举报电话,保护投诉人或者建议人的隐私等。


关于家庭

父母每月要联系留守儿童


广西是农村劳务输出的主要省区,留守儿童问题备受社会关注。



实施办法规定:父母应当在外出前将务工地点、居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告知留守未成年人就读学校、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并经常保持联系。


父母外出务工后,应当与留守未成年子女每个月至少联系一次,及时了解其生活、学习和身心健康状况,并提供必要的生活保障。



广西头条综合报道  编辑:黄令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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