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柏平:绿会新郑古枣树案件虽然胜诉了,但我们要居安思危
1月6日上午,在古树名木讨论会上北京工业大学谭柏平副教授表示:从公益诉讼角度,这个案子是胜诉的,但是我们要居安思危。
去年,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而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省级与地市级政府代表国家可以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这些改革措施出来以后,我们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点在哪里?今后如何在夹缝中求生存,应该得好好考量一下。下面我结合这个案子从这几个方面来谈谈:
首先,这个案子能立上案,就已经是我们的胜利了。本案从法理上讲,最先提起的应该是一个私益诉讼,即应该由农民提起私益诉讼,但是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点也是有的。因为农民是个体,提起的私益诉讼只追求所承包枣林的财产价值,枣树的经济价值,可能会忽略或者不会提及它的生态价值,包括观赏价值、文化价值。
不只是古枣树的问题,退一步说,假如不认定是古枣树,从树本身这个角度来讲,它也有它的生态价值,社会组织也是可以介入的。就树而言,它不只是树木的经济价值或者财产权益方面的价值,更多的是生态价值,一棵树就是一个小的生态系统,一片树就是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从生态价值上讲,农民提起的私益诉讼达不到这样的高度,他们也没有办法提起枣树的生态价值诉求。所以我们切入到这方面,这是对的。
其次,我们提起的这个诉讼,好像想达到一石双鸟的目的,本案既包含民事方面的诉求,也有行政方面的诉愿,但是这个诉讼最后并没有达到行政方面的诉讼目的。虽然法律规定了检察机关能够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但是我认为,从法律规定的字面上分析,法律也并没有排除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可能性,法无禁止均可为。我觉得,社会组织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应该成为它今后提起公益诉讼的一个选项,一个趋势。
另外,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来讲,因为涉案的土地性质是集体所有,古枣树也是集体性质的财产。从生态损害赔偿这个角度来讲,改革方案不包括集体财产,集体财产适用于侵权责任法。我觉得,今后集体土地这一方面,应该是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一个点。
从法理上来讲,我国宪法规定,自然资源一个是国家所有,一个是集体所有,截然分为两块,镇政府或者村委会应该是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代表全体村民的集体利益,结果变成了什么呢?猫鼠一窝,他不但不代表村民的利益,反而损害了村民的利益。从这个角度来说,在村民的利益诉求不能正常表达的情况下,由社会组织来提起一个公益诉讼,这个案子就是一个很好的开端。这个案子开辟了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一个新途径。
第三,有些学者提出来,社会组织能否把政府部门当作公益诉讼的被告,我觉得是可以的,为什么呢?因为政府部门如果对于集体经济组织不是行使维护者角色,反而变成了加害者,猫鼠一窝了,为什么政府部门不能成为被告呢,我觉得政府部门是可以成为被告的。而且前面说了,在国有的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那方面,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空间受到挤压,慢慢在缩小,但是集体财产这一块给我们提供了另外一个发展空间。
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除了矿藏、水流只能属于国有,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这些自然资源,都可以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因此,法律赋权集体行使所有权的生态环境与自然资源范围广,数量大,这些资源与环境受到侵犯,在集体经济组织诉讼缺位、农民私益诉讼的价值涵盖范围小的情况下,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大有可为!
文/焱鸷 审/张娜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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