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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海嵩:扩大法律适用范围,完善动物疫病及人类传染病管理体制|绿会法工委2020529专家建言

绿发会 中国绿发会
2024-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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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9日,由中国绿发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主办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讨论会在线上召开。该讨论会同时在“中国绿发会”微博平台进行全程直播。


该讨论会邀请业内顶级专家参加会议并就《草案》提出宝贵建议。下面将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陈海嵩教授的发言整理如下:



【核心要点】



修改《动物防疫法》是当前完善中国公共卫生法律体系最为紧迫的任务之一。目前中国已基本形成了“一体二翼”的动物疫病防控法律法规体系,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在公共卫生风险治理方面,存在调整范围不合要求、动物防疫同传染病防控的对接不完善、监管效力不足等缺陷;有必要扩大动物防疫法的适用范围,完善动物疫病及人类传染病的管理体制,完善动物检疫制度,明确动物防疫监督职能与执法职能的联系。

【具体建议】



一、扩大《草案》的调整范围。


该法所称的“动物防疫”不应仅指动物疫病的防疫,还应包括动物作为中间宿主传播传染病的预防、控制、净化等。


建议:《草案》第四十条中增加“动物作为中间宿主传播传染病”的情况,在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或动物作为中间所传播传染病的时候,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进行相应的监测、预防和控制措施。


二、进一步强化《草案》中对于野生动物检验检疫的规定。


《草案》第五十一条总体上是值得肯定的,但仍需要进一步强化其法律效力,切实落实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检验检疫。主要包含以下3个方面:


1.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和检疫检验”后还需加上一句:“未经审批或检验检疫的,禁止捕捉、养殖、加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这样能够避免有些部门找不到相应标准,或者说无相应做法等,弥补此可能的漏洞。


2.《草案》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由国务院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很明显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条款,究竟是国务院制定还是有关主管部门制定?动物防疫总体来说是由农业部门作为主管部门,但野生动物很多时候实际上归林业草原部门主管,那有关主管部门又是指哪个部门?因此,如果这一点不明确极易出现扯皮现象,严重地妨碍动物防疫法律的落实。


建议: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明确由国务院农业农村(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林业草原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制定公布,以弥补现实中针对野生动物的审批、检验、检疫等方面的漏洞。


3.建议:第五十一条第三款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对于非食用性利用野生动物检疫、检验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对于现实中养殖野生动物没有具体的检验检疫标准本身就是一个很大的漏洞,因此除在第一款要补上这个漏洞之外,国家还应鼓励相应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以上是从风险预防角度对于《草案》提出的两大方面的修改建议。


另外,还有些细节条款:
针对第一条:建议立法部门或用词统一、或在文后进行解释。要区分什么是扑灭、什么是净化消灭,以避免产生误解。
针对第四十条:建议修改为“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草原部门组织对疫区易感染的人群进行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整理/杨小阳 审/陈海嵩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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