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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弄虚作假将严惩!绿会法工委向生态环境部递交立法建议

绿发会 中国绿发会
2024-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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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态环境部对《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绿会法工委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提出以下建议:


【总体建议】


1. 《意见》应增加对建设项目以外环评类型的规定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主要分为规划环评和建设项目环评两大类型,还有一类比较特殊的是海洋类环评。从总体上看,《意见》主要对建设项目类环评做出了诸多规定,但基本不涉及规划类环评,甚至对海洋类环评也未有一些针对性规定,可以说这是《意见》的一个硬伤。因此,建议《意见》增加对规划类环评和海洋类环评相关内容的规定。


2. 建议《意见》中增加公众参与内容的规定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影响公众人数众多的规划环评和重大项目环评,应当举行论证会、听证会以征求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公众参与途径,也是确保环评文件能够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群众检验的非常重要的方式,但《意见》对此方面并未提及。


3. 对降低环评现象进行明确规定


对于在环评的管理中明显存在的变相或直接降低环评等级的现象,例如本应做环评报告书却简化为做环评报告表,应针对性地做出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和责任限定,以防止这种问题在环评管理中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4. 自行编制环评文件的建设单位应承担主体责任


从目前环评管理的实际出发,自生态环境部取消了环评资质管理要求后,建设单位只要有编制环评报告的能力就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无需外聘其他机构,如此就产生了“自己评价自己”的情况出现。但此方面在《意见》中基本没有提及。建议《意见》对建设单位的主体责任进行更加详细的规定,包括在环评过程中若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时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等。


5. 加大信用系统在环评领域的应用


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要求: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的违法信息应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意见》中虽提到了信用信息,但未明确表述为此两系统,因此,《意见》关于具体信用系统的规定应与上位法相契合,仅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所规定的这两个平台进行信用公开,以增加信用系统在环评领域的应用,扩大信用系统对环评监管效果的影响,而不适合再创建出新的、不为公众所熟知的系统。


6. 应增加对海洋类环评报告的规定


长期以来,海洋类环评主要都是由《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规定,但国家机构改革后,现在海洋环境的监管职责已转移到生态环境部,并在管理体制、管理手段等方面都产生了许多变化,海洋类环评报告的审批自然也归生态环境部主管。但这一系列的新规定在《意见》中并未重点体现出来,而实际中海洋类环评问题特别突出,管理非常不严格,例如深圳湾疏浚工程环评造假事件。海洋类项目一旦建设完成,必然会对海洋生物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一定影响,有些影响甚至是不可逆的。因此,海洋类环评应特别加强生物多样性相关内容的评估。




【具体建议】


1. 在《意见》(二)关键内容遗漏条款中增加几部分内容(1)随着海洋类环评项目的增加,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估的要求非常急迫,也是十分核心的内容,应当在《意见》中作为关键内容重点突出出来。生物多样性的调查评估是生态环境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也是整个生态文明建设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应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关键内容之一予以高度重视和特别强调。(2)一定要将公众参与篇章放在《意见》的重要内容中,且保证程序与实体均合法有效。(3)我国正在制定《生物安全法》,一些项目的实施必然会对周边或整体的生物安全产生显著影响,这也是国家目前战略安全所要强调的内容之一。因此,建议将生物安全放到《意见》的关键内容中。


2.建议在《意见》(六)强化环评单位直接责任条款中增加一条,即若涉及到影响生物多样性的国家标准较少,但有不少团体标准时(例如绿会生物多样性的调查与监测标准、评估标准、修复标准、补偿标准以及适用规范)可作为参考依据。


3.在《意见》(七)落实审批部门把关责任条款中,应当将审批部门审批把关的职能前移、加大把关责任。应以开办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专业技术评估机构、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最终形成结论附在环评报告书后一并报送,并同时附上作为环评审批部门采纳或不采纳这些意见的说明。


4.在《意见》(八)明确技术评估单位审查责任条款中,技术评估单位作为中介服务机构承担着以专家视角对环评文件进行审查的责任,无论从程序的合法性还是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上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也是为审批机关做出正确决策提供技术支撑的重要途径。所以,在此方面应加大惩处力度,尤其是应对一些技术评估机构和参与专家因疏于履行自己的责任所造成的“问题环评”追究责任,至少将名单通过信用体系公布出来。同时,在项目评审时,尤其是涉及到可能对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的生态类、污染类、海洋环境类项目,建议公众参与部分应当同时请生物多样性评估的专家和机构参与,以避免因专业性的严重缺失而导致环评不完整、不真实。


5.应增加一条:促进环评信息全面公开。具体包括:(1)建设单位应分阶段、主动、尽量完整地公开环评信息,以有效的渠道和便捷的方式让公众易知晓和获得。(2)应将公众意见调查情况向社会全面公开,反向监督、避免虚假的公众参与信息,同时应明确告知公众举报、投诉方式。


6.在《意见》(十一)完善查处机制条款中,建议将“并将处理结果公开”修改为“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全面公开”,以避免仅仅在部门系统内部公开,加大对相关方的牵制和监督。
整理/泓嘉一 审/Tammy 编/Ang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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