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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学条例】今天我们一起听《条例》(13)

2016-07-05 西宁党建 西宁党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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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广大党员更好地学习党章党规、学习系列讲话,“西宁党建”微信平台推出“听学条例”栏目,今儿为大家推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13),学霸们可以听着音频学,也可以看文字逐字逐句学习。每天只需几分钟,让理论学习更简单、更轻松!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编 分 则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担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零六条 干涉群众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损害群众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条 不顾群众意愿,盲目铺摊子、上项目,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而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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