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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规则 | 2017年国际刑事法院中文模拟法庭比赛
程序规则
2017年国际刑事法院中文模拟法庭比赛
2016年12月
北京海牙
InternationalCriminal Court Chinese Moot,下称“中文赛”)旨在通过虚拟案件模拟国际刑事法院(下称“法院”)的审判活动:
1. 鼓励国际法、刑法和其他学科的学生以及业界更好地了解国际法尤其是国际刑法的理论与实践以及法院的职能和规则;
2. 促进高校与法院以及其他国际法庭、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之间建立更密切的联系;
3. 在中文语境中传播国际刑法以及国际司法机构的价值,并以此助推国际法法律人共同体的形成;
4. 推动国际刑法和国际法法理的发展;
5. 提高学生的书状撰写能力和庭审抗辩技巧。
“主办方”)与中国人民大学共同组织。国际刑事法院对中文赛的举办提供协助。
《程序规则》最迟将于首次庭辩开始之日前4个月在主办方网站http://www.chineseinitiative.org/以及微信平台CIICJ(下同)上公布。
32周岁的学生不再具有参赛资格。但经书面请求,主办方保留做出例外决定的权利。
第六条之二跨校组队
参赛队伍组成
3位庭辩人。此外,各赛队还可以有2位研究员与2位教练。
7人。其中,研究员与教练可以少于规定人数,但庭辩人不得少于3人。在极特殊的情况下,经书面请求,主办方保留允许2名庭辩人组队参赛的权利。
2017年3月17日之前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主办方。之后,原则上主办方不再接受队员组成的变更。但根据实际情况或公平竞赛的需要,主办方保留在规定期限届满后允许参赛队伍变更队员组成的权利。提交书状后,队员不允许进行变更,否则将处以罚分。罚分细则参见《程序规则》第五章。
第七条之二辅助训练
1. 主办方尽量为该赛队安排有经验的个人,协助该赛队的训练工作;
2. 无论在训练中的参与程度如何,上述个人不应再担任同届比赛中的书状审阅人或庭审法官。
3. 在无法安排上述训练时,主办方将根据届时的客观条件和情况,为该赛队提供更为详尽的基础资料,协助其展开训练、准备比赛。
中文赛的竞赛语言为中文。书状采用中文简体,庭辩采用汉语普通话(即“国语”、“华语”)。
2016年12月17日起接受报名注册。
2017年1月21日。
2017年注册费共650元,用于支付比赛组织和进行过程中志愿者的相关费用。
/确认函为准。
“赛题”)将于2016年12月17日公布。主办方应将赛题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给完成注册的参赛队伍,并同时将赛题在主办方网站上公布。
2017年1月10日止,各赛队可以向主办方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就赛题提出问题。
2017年1月17日在主办方网站统一公布。逾期提出的问题一律不予回答。
2017年4月21日至4月22日在北京举行。
“检方律师”)和被害人法律代理人(下称“被害人代理人”)的身份各进行一次申辩,即每队须提交3份书状,参加3场庭辩。
27支的,主办方将根据书状评分情况,决定由排名前二十七的参赛队伍参加正赛。未能获得参加正赛资格的参赛队伍,可以向主办方申请作为观摩队伍参加正赛和半决赛。
2017年4月23日在北京举行。正赛阶段书状和庭辩得分相加总分排名前六的参赛队伍将有资格参加半决赛。在半决赛阶段,每支参赛队伍应当分别参加两场比赛,其中一场可视情况以同声传译(中文翻译为英文)的方式进行。两场半决赛庭辩分数相加,总分前三的参赛队伍将有资格进入中文赛决赛。
2017年6月9日在位于荷兰海牙的国际刑事法院内实地举行,由三支参赛队伍共同参与一轮庭辩,以同声传译的方式,由国际刑事法院法官和法律官员组成的审判庭裁判。
3支参赛队伍的陈词内容和表现水平进行评估并评定最终名次。在决赛阶段得分最高的参赛队伍即为中文赛的最终获胜赛队。
2017年3月17日17时之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主办方提交3份书状。
10分的处罚,之后每延迟1天扣减5分。
14天将被视为放弃比赛资格。
1. 赛队队员或教练姓名;
2. 学校名称及所在地域。
20至40分的处罚。
1. 封面;
2. 标题页;
3. 目录;
4. 缩略语列表;
5. 引证文献索引(文献来源列表);
6. 案件事实陈述;
7. 争议问题;
8. 论点总结;
9. 书面论点;
10. 法律意见;
11. 封底。
2分的处罚。
Word2003文档和PDF文档。页面为A4大小。每页页边距不少于2厘米。
1. 中文采简体、宋体,小四号字;
2. 英文采TimesNew Roman,12号字;
3. 1.5倍行距,两端对齐;
4. 标题与副标题超过一行的,采单倍行距;
5. 脚注采宋体,小五号字和TimesNew Roman,10号字;单倍行距,段后0.5行,两端对齐;
6. 除封面、封底之外,连续标注页码。
1. 辩方律师:蓝色;
2. 检方律师:绿色;
3. 被害人代理人:红色。
1. 赛队号码;
2. 角色(辩方律师、检方律师或被害人代理人);
3. 竞赛名称:“国际刑事法院中文模拟法庭比赛”;
4. 年份;
5. 第十九条所称“字数”之统计。
1分的处罚。因违反本条而受到的处罚总计不超过5分(含本数)。
“案件事实陈述”、“争议问题”、“论点总结”、“书面论点”和“法律意见”内容总计不得超过12000字(含脚注)。字数以中文字符数和非中文单词数之总和为准。
750字扣减5分。超过部分不足750字的,以750字计。
“引证文献索引”之中。
“缩略语列表”之中。
1分的处罚。因违反本条而受到的处罚总计不超过5分(含本数)。
100分。
1. 案件事实与法律原则的掌握和运用:20分;
2. 说服力、逻辑与推理的合理性:30分;
3. 表达、语法与写作风格:10分;
4. 法律问题分析的原创性与清晰度:20分;
5. 权威文献的引用:20分。
15分钟入席。
2分的处罚,迟到满30分钟即取消该赛队该场比赛资格,该场庭审仍将继续进行。
2名队员出席。
1. 出席人可以是1名庭辩人与1名研究员也可以是庭辩人2人,但仅能1名庭辩人代表赛队完成所有环节陈词,为避免任何疑问,下文提到的反对(如有)亦须由该名庭辩人完成。各队庭辩人须向法官讲明所有赛队出席人身份。
2. 出席的庭辩人陈述时间不得少于16分钟;反驳环节亦须由单人完成。在该赛队庭辩人开始陈词时,应对本方代表进行介绍。
3. 研究员不得在庭上陈述、反驳或提出反对。
(三) 在庭辩过程中,不得逐句照读书状。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以下内容:
1. 赛队队员或教练姓名;
2. 学校名称及所在地域。
第二十五条 环节与时长
“陈述”和“反驳”两个环节。反驳必须针对其他赛队的陈述观点和使用的法律论据进行反驳,不能任意扩大或者加入新的内容。反驳亦可以就其他赛队的反驳进行反驳。
1. 辩方律师开场陈述:20分钟;
2. 检方律师陈述:20分钟;
3. 被害人代理人陈述:20分钟。
1. 辩方律师反驳:不超过5分钟;
2. 检方律师反驳:不超过5分钟;
3. 被害人代理人反驳:不超过5分钟。
25分钟,反驳环节时间保持不变。
(二) 反对的提出仅能由庭辩人提出,若研究员提出则构成违规事项,审判庭应该予以警告。
(三) 庭辩人可以通过举手或站起的形式提请法官注意并告知其反对的申请,待审判庭同意之后方可阐述反对理由,严禁离开本方区域,经审判庭允许反对申请后,审判庭应该充分提醒发言人停止发言;若法官不同意反对申请,严禁大声喧哗。
1. 被打断的庭辩人所述事件在赛题中并未提及;
2. 被打断的庭辩人陈词内容与书状内容严重相悖。
1分。
(八) 反对加分直接计入法官评分结果中。
第二十八条 法官内部评议及点评
30分钟。
15分钟。
3名法官组成。法官应具备:
1. 国际刑法、国际人权法、国际公法和/或刑法方面的知识和经验;或
2. 法庭(仲裁)审判、抗诉、辩护方面的知识和经验。
1款所述的内部评议,法官不得在竞赛期间以个人身份对参赛队伍或队员的表现发表任何个人意见,审判庭在点评阶段所作出的评价或建议,不属此列。
1.5倍。在任何情况下,审判庭组成人员不得少于两名法官。
(五) 若赛队不服最终判定可以在当场比赛结束后提请组委会进行复议。
1名书记员。书记员由主办方选任。
2. 向审判庭成员介绍《程序规则》,并就本《规则》提出建议;
3. 维持庭审秩序;
4. 计时;
5. 庭审情况记录;
6. 正赛赛前严格比对在场选手及观众的个人信息。
第三十二条 评分规则
100分。
1. 案件事实与法律原则的掌握和运用:20分;
2. 说服力、逻辑与推理的合理性:30分;
3. 表达、语法与陈词风格:10分;
4. 法律问题分析的原创性与清晰度:20分;
5. 权威文献的引用:20分。
15分的处罚,情节严重者,组委会将取消该赛队的比赛资格。
1. 某参赛队伍或队员旁听非本赛队可以参加的庭审,以及教练、队员、学生或观众在庭外与法官讨论或向法官询问与比赛相关的实质问题,均属本款所称的“刺探行为”;
2. 同时参加本届中文赛与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比赛其他语种比赛,或旁听其他语种比赛的,不构成本款所称的“刺探行为”;
3. 有刺探行为者,组委会将处以罚分甚至取消该赛队参赛资格;
4. 因刺探行为而取消资格的决定不可更改或解除。
第六章 罚分细则
第三十四条 书状罚分细则
为便于各参赛队对罚分方面有更好的了解,先根据《程序规则》,将书状罚分细则总结如下:
规则引用 | 违反情形简述 | 罚分结果 |
第十五条(三) | 迟交书状 | 每份10分,每延迟一天扣5分,迟交14天取消参赛资格。 |
第十六条(一) | 泄露赛队具体信息 | 20分~40分 |
第十七条(二) | 和内容顺序要求不相符 | 2分 |
第十八条(五) | 违反书状格式要求 | 每项1分,不超过5分(含本数) |
第十九条(二) | 违反字数限制 | 每超750字5分,超过部分不足750字的,按750字计算 |
第二十条(五) | 违反引注规范 | 每项1分,不超过5分(含本数) |
第二十二条(二) | 抄袭 | 取消资格 |
第三十五条 庭辩罚分细则
为便于各参赛队对罚分方面有更好的了解,先根据《程序规则》,将庭辩罚分细则总结如下:
规则引用 | 违反情形简述 | 罚分结果 |
第二十三条(三) | 庭辩迟到 | 每迟到1分钟2分,迟到30分钟取消资格。 |
第二十四条(二) | 未讲明出席人身份;研究员进行陈述、反驳或提出反对 | 视情节而定,处以5分~20分的罚分 |
第二十四条(三) | 泄露赛队具体信息 | 20分~40分 |
第二十六条 | 存在未经允许的交流行为 | 视情节而定,处以5分~20分的罚分 |
第三十条(三) | 赛队教练和指导教师站立或坐立于参赛队之后的位置 | 视情节而定,处以5分~20分的罚分 |
第三十三条(四) | 刺探行为 | 视情况而定,处以15~40分罚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参赛资格; |
第三十六条 其他罚分细则
规则引用 | 违反情形简述 | 罚分结果 |
第六条(一)、(三) | 未向主办方提出申请 | 视情形而定,处以5分至20分的罚分 |
第六条(五) | 参赛队间未保持独立,实质影响比赛公平 | 20分~取消参赛资格 |
第七条(二) | 未向主办方提出申请 | 5分 |
第七条(五) | 未向主办方提出申请 | 视情况而定,处以5分至20分的罚分;情节极其严重者,如被主办方发现仍予以欺瞒,直接取消参赛资格 |
第三十三条(二) | 不当行为 | 15分 |
第三十七条 一般条款
为避免任何疑问,除上述规则外,组委会保留因其他违反规则精神的行为进行不超过15分罚分的权利。就罚分的具体事由和处罚决定,如有必要,组委会将以书面形式向参赛队转达,并保留对参赛队施以除罚分以外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组委会作出书面道歉)的权利。
如参赛队对组委会的任何决定和安排有异议,请参照《程序规则》第三条第(四)款提请临时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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