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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主义者的凯歌:尼日利亚农民在荷兰掀翻了荷兰最强的跨国公司

郑璐璐 国际法促进中心 2021-04-01

快讯摘要

◆ 2021/03/28 ◆


2021年1月29日,荷兰海牙的上诉法院对因发生在尼日利亚尼日尔三角洲内奥鲁马(Oruma)、戈伊(Goi)和伊科特·阿达·乌多(Ikot Ada Udo)三个村庄的石油泄漏事件而引起的诉讼作出了开创性的判决,其对跨国公司人权侵犯和环境侵权问题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这是首个母公司因违反注意义务(duty of care)为其外国子公司在海外实施的侵权行为而承担责任的案件。


判决原文可点击文末“阅读原文”跳转阅览




作者:郑璐璐

编辑:葛奕君


01

外国直接责任案件的缘起


跨国公司在东道国造成人权侵害和环境影响后,受害者想要获得救济可谓是困难重重。一方面,直接导致侵害的主体通常是跨国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子公司,而这些子公司可能由于资产不足,无法充分地进行赔偿;另一方面,东道国的法律制度往往并不完善,无法提供有效的司法救济。但受害者也不是完全没有希望,小的没钱还可以找大的,本国不行还可以找能行的母国,受害者可以选择在母国向母公司提起“外国直接责任”案件(foreign direct liability cases)寻求补救。


但想要在母国找大的赔钱也不是件容易事,在外国直接责任案件中,原告会面临包括管辖权、法人人格独立原则、股东的有限责任原则等诸多挑战。过去这类案件大多在美国提出,它的1789年《外国人侵权法》为外国人提起违反国际法的侵权案件提供了管辖权基础,但是,自从美国最高法院判决Kiobel v Royal Dutch Petroleum Co.一案后,该法的适用情形被严格地限缩,似乎不再能作为涉及在美国仅有商业存在的跨国公司(如本案的荷兰壳牌石油公司)的外国直接责任案件的索赔依据,毕竟审理和美国连接点太少的案件确实会影响它的对外关系。

Foto from Friends of Earth International


最要命的是,母公司作为股东,通常不必为子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联合国各条约机构也注意到了这个障碍,正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指出的:“由于公司的组织方式,商业实体通常会躲在公司面纱后逃避责任”(第24号一般性意见,第42段)。那么,受害者们能否“刺破”母子公司间的“公司面纱”,让母公司来承担责任呢?实际上,母公司为子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看似有“刺破公司的面纱”的效果,本质上仍基于共同侵权:“刺破公司面纱”(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理论起源于美国,是对公司人格否认理论的形象化表述,它要求母子公司存在人格混同,子公司缺乏法律意义上的独立性;而“外国直接责任”案件中,子公司和母公司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要想让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责任,需要证明母公司的行为同样满足侵权的基本要件,如存在注意义务、违反注意义务、存在因果关系和损害。但是,要证明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侵权行为负有注意义务并不容易,这也是成功的外国直接责任案件罕见的原因之一。近年来,很多国家都在尝试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克服这一障碍,例如法国通过了关于注意义务的法律——如果子公司因母公司违反注意义务而导致损害,受害者可以追究其母公司的责任。在英国和加拿大等普通法系国家,试图追究母公司责任的受害者也可基于注意义务的违反向其提出索赔。然而,截止目前,据此提起的案件要么在审判前就被解决了,要么因为各种其他原因被驳回,如分别在英国和加拿大提起的Lungowe v VedantaChoc v Hudbay Minerals,而荷兰壳牌案件是第一起据此成功追究母公司责任的案件!

Foto from Amnesty International


02

荷兰壳牌案件的历史性判决


2008年,由于石油泄漏对尼日尔三角洲的农田和渔场造成严重破坏,荷兰海牙地方法院受理了由四名尼日利亚农民、渔民以及荷兰环保组织地球之友(Milieudefensie)起诉荷兰壳牌石油公司(RDS)及其在尼日利亚的子公司尼日利亚壳牌石油发展公司(SPDC)的环境侵权案件,并于2013年作出判决。原告要求被告对地下管道和井口维护的疏忽、对石油泄漏的应对和清理不足承担责任。然而令人失望的是,海牙的下级地方法院接受了被告所主张的泄漏可能是人为破坏所造成的抗辩,仅支持了Ikot Ada Udo一案下子公司SPDC的过失侵权责任,同时也驳回了要求母公司RDS进行赔偿的主张。


不过在上诉阶段,尼日利亚农民和地球之友彻底扭转了局面,几乎大获全胜。上诉法院不仅认定子公司SPDC应该对Oruma和Goi案件中的漏油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负责,由于母公司RDS未在Oruma的石油管道安装泄漏检测系统(LDS),法院也认定其违反了注意义务,因此需要就其子公司SPDC在尼日利亚尼日尔三角洲的石油泄漏事件承担责任

Foto from Amnesty International


在确定母公司RDS是否负有注意义务时,上诉法院适用了损害发生地的法律,即尼日利亚普通法(还包括英国判例法)!根据相关法律,上诉法院判定注意义务是否存在应考量损害的可预见性、当事人之间的关联性和施加注意义务的合理性(但英国最高法院最近又更新了该规则——母公司的注意义务“取决于其接管、干预、控制、监督或建议子公司相关运营和管理的程度和方式”)。根据母公司RDS的内部文件、奖金政策和证人证词,法院认为,2010年后母公司RDS试图积极控制子公司SPDC业务中的漏油量,积极参与了是否向尼日利亚石油管道提供LDS的决定,而2010年以来,Oruma的管道没有布置LDS,因此母公司RDS对此负有注意义务并违反了该义务,上诉法院命令其确保在一年内完成安装。(判决第7.26段)

03

外国直接责任案件的未来动态


迄今为止,只有极少数外国直接责任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绝大多数案件不是在初步阶段被驳回,便是进行了庭外和解,几乎没有判决就跨国集团对东道国的人民和环境的注意义务作出全面合理的司法评估。正因如此,荷兰壳牌一案不光是尼日利亚农民的胜利,它还为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软法标准和规范增添了一定的明确度

Foto from Amnesty International


同时,本案还提醒类似壳牌的跨国公司们,全球化并不是一条单行道:占了友好投资环境的便宜的同时,也得接受因其活动受到伤害的人群寻求更高救济的可能性。想对跨国公司的侵权活动进行问责,最理想的办法当然是建立一个可在国际层面执行的国际规范,但在这目测遥遥无期的国际规范出现之前,通过外国直接责任案件追责不失为一个能够解决迫切需要的临时但又重要的好办法。虽然这个途径的适用真是难上加难。


上诉法院的判决是尼日尔三角洲受害者及其社区的重大胜利,本案后续赔偿数额的确定以及当事双方是否继续上诉值得我们持续关注。但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的结果对未来类似案件的参考性有限,本案的胜利离不开它涉及的特定规则(《石油管道法案》、普通法及英国判例)和特有事实(如以母公司的实际干预而非干预能力确定注意义务),如果类似案件在不同的国家进行、适用不同的法律、涉及不同的行业、甚至不同的经营政策,结果可能完全不同。此外,母公司注意义务的建立取决于其对子公司事实上的控制,这一点很容易被规避。而且诉讼持续了很长时间,自第一次漏油事件发生以来已过去了16年,几个最初的农民原告已经去世,诉讼由他们的近亲继续进行。

Foto from Amnesty International


但无论如何,该判决无疑会鼓励更多东道国的受害人在母国向实施侵害行为的子公司及其母公司寻求救济,让我们拭目以待未来是否会出现更多成功追责母公司的案件。


参考文献 & 文章引注

[1]Liesbeth Enneking, The Future of Foreign Direct Liability? Utrecht Law Review (2014)

[2]Exploring the International Relevance of the Dutch Shell Nigeria Case

[3]Nadia Bernaz, Wading through the (polluted) mud: the Hague Court of Appeals rules on Shell in Nigeria (2021)

[4]Wubeshet Tiruneh, Holding the Parent Company Liable for Human Rights Abuses Committed Abroad: The Case of the Four Nigerian Farmers and Milieudefensie v. Shell (2021) https://www.ejiltalk.org/holding-the-parent-company-liable-for-human-rights-abuses-committed-abroad-the-case-of-the-four-nigerian-farmers-and-milieudefensie-v-shell/

[5] Liesbeth Francisca Hubertina Enneking, Foreign Direct Liability and Beyond:Exploring the role of tort law in promoting international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nd accountability (2012)

[6] Lucas Roorda, Jurisdiction in Foreign Direct Liability Cases in Europe (2019)

[7]张晶,对尼日利亚农民在荷兰起诉壳牌石油公司案的评析,《武大国际法评论》第十七卷第二期(2014)


“第24号一般性意见”:

https://docstore.ohchr.org/SelfServices/FilesHandler.ashx?enc=4slQ6QSmlBEDzFEovLCuW1a0Szab0oXTdImnsJZZVQcIMOuuG4TpS9jwIhCJcXiuZ1yrkMD%2FSj8YF%2BSXo4mYx7Y%2F3L3zvM2zSUbw6

“关于注意义务的法律”:
https://www.legifrance.gouv.fr/jorf/id/JORFTEXT000034290626?r=NxuXtL5thi

Lungowe v Vedanta:
https://rightsasusual.com/?p=1317

Choc v Hudbay Minerals
http://www.chocversushudbay.com/wp-content/uploads/2010/10/Judgment-July-22-2013-Hudbays-motion-to-strike.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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