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的公约
本文原载于《北大国际法与比较法评论》第9卷,总第12期,2012年1月出版
在全世界人民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0周年之际,我们应该同时缅怀一个被世人所遗忘的人。《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是拯救了千百万人生命的国际法律文件,但是,它的制订和生效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这个人的努力。
1948年12月9日,正在法国巴黎夏悠宫 (Palais de Chaillot) 举行的联合国大会以55票对0票一致通过了《灭种公约》,从法律上确定了灭绝种族罪是必须予以惩罚的犯罪。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在和平时期以保护人权为主题的国际公约,标志着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暂新的阶段。在与会者欢呼庆贺之余,新闻记者开始追寻该公约的创始人和倡导者,他的一生都致力于该公约的制订与通过。记者们找遍了夏悠宫所有会议室、大厅,休息室和接待室都找不到他的踪影。最后,记者们在一个昏暗的画廊中找到了他,这个地方正是他过去30个月以来休息的地方,只见他正在抱头痛哭。他见到记者们只说了一句话,“请让我单独呆一会儿。”在这个值得庆贺的时刻,他为什么痛哭不止呢? 是为了公约的通过而激动不已吗?是为了在德国纳粹的集中营中死去的49名亲人而伤心吗?还是为了自己毕生的努力得到实现而深感幸慰呢?此时此刻,无人能够真正体会到他内心深处的感受。
联合国成立后的3年来,很少有人想到联合国会通过《灭种公约》,但是这个人为了公约的制订与通过从来没有放弃努力,没有停止过战斗。事实上,他为《灭种公约》奉献了毕生的精力。这个人就是波兰著名国际法学家拉菲尔•莱姆金。
一、莱姆金的早年生涯
莱姆金1900年出生在波兰东部白茨沃丹尼附近的一个农场里,他的父母都是波兰犹太人。父亲是个农民,只有母亲受过教育。波兰的冬天又冷又长,在农场里几乎无事可做,于是,母亲就教她的三个孩子读书写字,学习外文。当莱姆金进入大学的时候,他已掌握了6种语言,等到他毕业的时候,他又学会了4种语言,包括阿拉伯文和梵语。
莱姆金在20岁时进入了沃夫大学,专攻哲学。以后,他进入法学院,开始了长达6年的法律学习。毕业以后,莱姆金在波兰首都华沙成为了一名检察官。他认为法律是主持正义的唯一方式,与此同时,莱姆金开始准备制订关于禁止大屠杀的法律。1933年,他出席了国际联盟在西班牙举行的会议。在会上,为了反对德国纳粹对犹太人的迫害,他提出制定一个反对“野蛮行径和任意破坏罪”的提议(当时灭绝种族---这个词还没有发明),但却引起了与会代表的哄堂大笑,德国代表退出了会场,因为这被认为是针对德国纳粹政策的一项提案。莱姆金的建议也受到了波兰同事和波兰政府的嘲笑与批评,他们认为他“侮辱了德国朋友”。在政府的压力下,也为了能更好地为反对灭绝种族行为,他被迫辞去了检察官的工作。
1939年,德国入侵了波兰,揭开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帏幕。莱姆金参与了波兰抵抗组织的斗争,在战斗不幸受伤。他经过立陶宛来到瑞典。
在瑞典,莱姆金投入全部的精力去收集德国法西斯的政策报告和所实施的罪行和证据,以便有朝一日,全世界能对法西斯的所作所为有所认识。
为了更好地向全世界揭露德国纳綷的倒行逆施,他接受了美国杜克大学任教的邀请,前往美国。一到美国,他立即将其收集的资料寄往美国国务院和战争部,但是政治家和媒体对此并不感兴趣。
在对政府失望以后,莱姆金开始转向公众,以唤起人民的觉悟。他开始写作他一生中最重要的著作,《轴心国占领欧洲后的统治》。在这部书中他创造了灭绝种族罪 (genocide) 一词。“genos”在古希腊文中是“人种、民族或部落”的意思,“caedere”在拉丁文中是“屠杀、消灭”的意思,将这两个词合在一起,便构成了“灭绝种族”这个单一的名词。
珍珠港事件发生以后,美国军队聘请莱姆金为军队指挥官讲授战争法,经济战争委员会聘请他担任了首席法律顾问,并负责向美国在纽伦堡审判的美国检察官杰克逊提供咨询意见。在纽伦堡审判中,英国和法国的检察官都使用了灭绝种族罪的措词,但是,莱姆金并不满足,因为灭绝种族罪并没有成为《纽伦堡宪章》中所规定的罪行,更没有成为国际法上的一项罪行。
二、莱姆金对《灭种公约》的贡献
联合国的成立使莱姆金重新燃起了希望,他希望国际社会能接受德国纳粹大屠杀的教训,希望历史的悲剧不再重演,希望国际社会能通过一个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的国际公约。他毅然决然放弃了在耶鲁大学任教的职务,开始了在联合国的游说。他没有收入,没有助手,没有办公室,也没有联合国工作人员的身份。为了保持中立,他也不接受任何国家和组织的赞助。从1946年春天到1948年底的两年半的时间里,除节假日外,联合国的警卫天天都看到他背着装满文件的提包,比任何一个国家的代表都要准时地来到联合国的会场。他每天都呆在联合国大厦的走廊里,向与会代表和新闻媒体诉说制订《灭种公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由于他懂得10几种语言,因此他几乎能用所有代表的母语与他们交谈。为了见到各国大使,他有时需要在大使的接待室里等上一整天的时间,饿了就吃一口自己带来的三明治,渴了就喝一点自来水。大使的秘书都觉得他过得太苦了,但他却认为比起那些曾经关在纳粹集中营里的人幸福多了。
时间长了,人们对莱姆金也厌烦了,甚至有人还对他冷嘲热讽,还有人认为他的全家都被纳粹杀害了,他一定是疯了,放着耶鲁大学的法学教授不做,到联合国来进行无谓的游说。第二次世界大战刚刚结束,刚成立的联合国百废待举,哪有工夫来制订国际公约?再说,难道一纸公约就能制止灭绝种族罪吗?而莱姆金对这些风言风语全然不顾,他认为,人类不能老是重复过去的错误,公约至少能够提高国际社会的人性与人权的意识,能够为惩罚这一“罪中之罪”提供法律根据。
莱姆金的努力并没有白费,1946年12月11日,第一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第96(I)号决议,该决议指出:“灭绝种族是对整个人类团体生存权利的剥夺,正如杀人是对个人生存权利的剥夺一样。这种对生存权利的剥夺震憾了人类的良知,对这些团体文化和其他方面的损害造成了人性上的重大损失,是违反道德法律和联合国宗旨与目标的行为;”“确认灭绝种族是国际法上的一项罪行,文明世界应予遣责。对于犯下此罪的主犯或从犯,无论是以个人身份还是公共官员或政治家,无论犯罪是以宗教、种族、政治或其他理由实施的,都应予惩罚。”但是,联合国的决议毕竟只是表达了政治意愿,从严格的意义上说,还不能算做法律。莱姆金应邀参加了联合国秘书处组织的专家组,审查了秘书处起草的《灭种公约》的初步案文,并提交经社理事会进行讨论与研究。莱姆金的建议和意见对公约的制订与完善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灭种公约》的历史意义与发展
《灭种公约》第14条规定:“本公约自发生效力之日起十年有效。”60多年过去了,弹指一挥间,现在该公约仍然有效。而且,在过去60年来一个字也没有更改过。
在《灭种公约》生效不到5个月的时间内,国际法院就对《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提出的保留的问题作出了咨询意见。在该咨询意见中,国际法院提出一个极为重要的观点,即《灭种公约》的特性问题。国际法院认为,防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已成为国际上“强行法”的原则(jus cogens)。任何国家都不能以本国的国内立法为理由减损公约的宗旨与义务。纳粹德国关于迫害犹太人的立法以及南非种族主义政权有关种族隔离的立法,都会被认为是严重违反国际法的“恶法”。任何一个国家,无论其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宗教和文化传统如何,都不能违反“强行法”的规则,都不能从事或纵容灭绝种族的行为。
《灭种公约》的通过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的里程碑,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国际社会终于进入了保护人类基本权利的新时代。《灭种公约》开创了联合国保护人权的先河,标志着人类的历史从帝王将相史,生产力发展史,跃入了精神文明史。自《灭种公约》通过后60多年来,已有140个国家成为了公约的缔约国。联合国建立的前南国际刑庭和卢旺达国际刑庭的规约、《国际刑事法院规约》以及《塞拉利昂特别法庭规约》和《柬埔寨特别法庭规约》中都一字不动地采用了《灭种公约》中关于灭绝种族罪的定义。许多国家的国内法中也规定了灭绝种族罪。1998年9月2日,在《灭种公约》通过半个世纪后,卢旺达国际刑庭在阿卡耶苏案中第一次适用了灭绝种族罪,对该罪的行为要素(actus reus)和心理要素(mens ren)作出了详尽的法理论述。2001年8月2日,前南国际刑庭在柯斯奇案中也认定,1995年在波黑萨布拉尼察发生的大屠杀也构成了灭绝种族。2007年2月26日,国际法院在波斯尼亚诉塞尔维亚案中,对适用《灭种公约》的问题作出了判决,该判决明确指出国家有责任防止并惩罚灭绝种族罪。
四、后有来者
虽然《灭种公约》已于1951年1月12日生效,但莱姆金知道,批准和加入的国家越多,公约也就越有效力,特别是曾经给他以庇护的那个国家,由于国内的种族原因迟迟不能批准公约。莱姆金将其所有的精力投入游说美国国会和民众,他在各种公开的场合发表演讲、到美国国会作证、会见媒体,极力促使美国批准公约。为此,英国首相邱吉尔曾两次提名他为诺贝尔奖的候选人。
《灭种公约》通过不久,莱姆金就病得很历害,医生怎样也查不出是什么毛病。莱姆金自己给自己的病作出的诊断是:“灭绝种族病,为《灭种公约》而心力交瘁。”《灭种公约》是一个人的公约,因为它凝聚了莱姆金毕生的精力与心血,它也是千百万人的公约,因为它致力于保护他们的生存权利。也许它就是一个人的公约,因为每一个人在知道莱姆金的一生后,他的灵魂都会得到净化。
1959年8月28日,正当莱姆金与其出版商谈论出版著作时,他的心脏病突然发作,一代大师与世长辞,身边没有一个亲人。他的一生中曾多次被提名为诺贝尔和平奖和其他荣誉奖的候选人,但是,他从来也没有任何荣誉奖章。 1959年8月底的一个下午,闷热潮湿的天气仍然笼罩着美国纽约。在纽约昆士区的希布朗山墓地,正在进行着一个葬礼,但准确地说,这并不一个葬礼,而是在埋葬一个名不见经传的人。这里没有遗体告别仪式,没有追悼会,没有人致词,没有鲜花,没有哀乐,送葬的人总共才只有7个人。只见一口薄木棺材缓缓地被送入墓穴,人们将土掩埋上棺材,在新坟上放上了7块石头,就匆匆离去了。由于犹太人在死者去世后必须在一天内下葬的习俗,墓碑还没有刻好,没有人知道死去的人是谁。从如此简陋的下葬仪式来看,这个人并不什么达官贵人,也不是商贾显赫,他甚至没有固定的职业,没有收入,没有妻子,也没有子女,是一个穷困潦倒的无产者。这个人就是莱姆金。
在促进人道主义的事业上,莱姆金既有先人,又有来者。为了促使美国加入《灭种公约》,美国参议员普罗克斯米尔决心继承莱姆金的未竟事业。在其担任参议员的22年的时间里,只要参议院开会,他每天都在参议院发表一个讲话,敦促美国批准该公约。他一共作了3211次发言,而且每次的发言的内容都不重复,反复向参议员们宣讲美国加入《灭种公约》的必要性和急迫性。在《灭种公约》制订40年后,美国终于加入了《灭种公约》。美国《1988年履行“灭种公约”法》,也被称为了《普罗克斯米尔法》。
其实,许多惊天地、泣鬼神的壮举都是来源于一个人的努力。如1859年瑞士商人亨利• 杜南,到意大利作买卖,6月25日,途经索尔费里诺,他目睹了极其悲惨的战后情景。刚刚结束的法奥之战把4万多死伤的士兵遗弃在这里,伤兵们都在烈日蒸晒下呻吟嚎叫。他立即动员组织当地的居民收容和安置了4千多名伤兵并进行了力所能及的救护和治疗。之后,他写了《索尔费里诺的回忆》一书并于1862年11月自费出版,分别送给他的朋友和各国的君主和政治家。在他的努力与感召下,1864年,国际社会成立了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制定了第一个保护战争受难者的国际公约。1871年,由于他经营的公司破产,使他负债累累。在此后的12年里,他简直成了流浪汉,经常睡在亭子间或公园里,贫病交加,受尽了折磨,最终于1892年住进海登地区医院而不被人知晓。他在那里度过了他生命的最后18年。他虽然是首届诺贝尔和平奖的获得者,但是,由于穷困潦倒,负债累累,终因付不起路费,未能前往奥斯陆领奖。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波兰外交官,28岁的天主教徒杨•卡斯基装扮成乌克兰士兵混入了德国纳粹博载克死亡营收集了大量屠杀犹太人的资料并拍摄了大量的照片,他于1942年成功越狱,将纳粹的暴行公布于世。
《辛德勒名单》的电影曾感动过众多中国的观众,但是,何凤山这个人的名字却很少有中国人听说过。如果你参观过上海世博会,走进以色列馆,最能引起你注意的,不是爱因斯坦《相对论》的手稿,也不是耶鲁撒冷的教堂模型,而是正对该馆大门墙上悬挂着一个中国人的肖像,他就是何凤山-----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中国驻维也纳总领馆的总领事。他曾不顾南京政府的反对,给3-5万犹太人发放了签证,使他们能逃离纳粹的魔爪,来到了中国的上海。何凤山本人在战后,丢了工作,客死他乡。
你也许听说过秦皇汉武,唐宗宋祖,成吉思汗,拿破仑,希特勒,萨达姆、小布什,但是,你听说过莱姆金、普罗克斯米尔、杜南、卡斯基和何凤山这些人的名字吗?如果没有,你不觉得你的知识结构中少了一点什么?了解了他们的事迹后,难道你没有感到心灵上的震撼吗?哲学家汉娜•阿伦特曾说过:“即使在最黑暗的时代中,我们也有权去期待一种启明,这种启明或许并不来自理论和概念,而更多地来自一种不确定的、闪烁而又经常很微弱的光亮。这光亮源于某些男人和女人,源于他们的生命和作品,它们在几乎所有情况下都点燃着,并把光散射到他们在尘世所拥有的生命所及的全部范围。”你难道不觉得莱姆金就是一个给予我们启明与光亮的人吗?
当我们访问世界上的大多数城市时,都能发现几乎每一个城市中心都竖立着一些伟人雕象,他们不外乎是开国元勋,民族英雄或国家功臣。但是,很少看到那些曾保护过人民的基本权利、为维护国际正义而奉献了毕生精力的人的雕象。现在在美国纽约昆士区希布朗山墓地里,你也能找到莱姆金的一个不到30厘米高的半身雕象,这是他的远房侄子----一个业余的雕刻家为他树立的。雕象的神情仍然十分凝重,仿佛在注视着这个世界是否已摆脱了灭绝种族罪的桎梏。莱姆金的坟前也有的一块石碑,上面只有简单的几个字:
“拉菲尔·莱姆金 (1900年---1959年)《灭种公约》之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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