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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开放日系列之统计普法宣传

海曙统计 海曙统计 2022-05-17


本周起

统计开放日系列报道正式开始啦!

这一期

我们推出的是统计法普法宣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我国唯一一部统计法律,是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使统计资料更加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重要保障。

做好统计工作,就必须要了解《统计法》的相关内容~

今天,我们就从“以案说法”“统计知识小百科”“《统计法》重点条款”三个板块给大家讲解一下统计法相关内容。


以案说法

案件简述

稽查××单位过程中,发现该单位2018年1-6月份的工业产销总值及主要产品产量(B204-1表),其中“工业总产值”应报数为19646千元,实际上报数18949千元,少报697千元。

案件剖析: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规定,已构成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千元以下罚款。 并且,该单位统计人员在得知填报错误之后,态度非常端正,对于执法检查积极配合,阐述说明也写得非常诚恳,根据统计自由裁量的规定,该单位最终被给予警告并处2千元罚款。


案件简述

××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上报《财务状况》(表号:F203)和一季度从业人员及工资总额(202-1表),我局向该单位发送催报通知书。

案件剖析:该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的规定,已构成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可给予警告并可以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但是该单位统计人员态度恶劣,拒绝在催报通知书上签字,经过多次沟通,于通知书规定期限的最后一日将纸质报表送达。根据统计自由裁量的规定,该单位最终被给予警告并处5千元罚款。

统计知识小百科

A:SOS! SOS! 在去年我们单位的统计报表忘记按时存档了,今天收到了统计检查书,现在我马上把报表存好档来得及吗?会被处罚吗?

B:台账确实重要,但是这不太规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根据自由裁量权规定,一是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2千元以下罚款;二是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2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三是二年内发生两次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所以还是请您做好台账资料的保管留存工作哦。


《统计法》重点条款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第九条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第二十九条 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第三十条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要求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并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 

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应当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颁发的工作证件;未出示的,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调查。

 

第四十一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 

(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海曙区统计局主要联系电话

名称:办公室(行政审批科)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国医街85号联谊宾馆8楼803办公室 

电话:0574-55889169


名称:综合统计科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国医街85号联谊宾馆8楼801办公室

电话:0574-55889229


名称:第二产业和能源科技统计科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国医街85号联谊宾馆8楼815办公室  

电话:0574-55889264


名称:第三产业统计科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国医街85号联谊宾馆8楼806办公室

电话:0574-55889358  


名称:投资和社会统计科(法规科)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国医街85号联谊宾馆8楼812办公室  

电话:0574-55889404


名称:社会经济调查中心 

地址:宁波市海曙区国医街85号联谊宾馆8楼818办公室  

电话:0574-55889254


统计违法举报电话

0574-55889403



温馨提示:

  企业若是要确保本单位的统计调查行为符合统计法律法规,不至于出现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违法行为,就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企业领导一定要提高认识,切实重视统计调查工作,配备专人或兼职人员从事统计调查工作,自己要尽到统计审核义务;

  二是企业统计人员务必要参加培训学习,认真听讲,准确理解统计调查指标含义和要求,准确按照要求填报统计调查数据;

  三是切忌粗心大意,避免录入错误,一定要认真仔细,反复核对,确保上报数据与财务报表等凭证数据一致。


作者:邬吉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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