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统计法》生日快乐!
每年的12月8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宣传纪念日。咦?可是12月4日不是刚过了国家宪法宣传日吗?对啦!12.8是纪念《统计法》颁布而诞生,紧挨着国家宪法宣传日,而且今年已经是《统计法》颁布36周年啦!
1978年3月,国务院批准恢复国家统计局,各地统计机构相继重建,全国统计工作重新步入正常轨道。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为新时期统计工作指明了方向,统计工作开始走上法制轨道。
《统计法》的修订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是统计法律体系中最核心、基础的部分。颁布后于1996年、2009年进行了两次修订。目前正在实行的《统计法》是2009年6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
《统计法》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共七章五十条:包括总则、统计调查管理、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监督检查 、法律责任和附则7个章节。这是一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能够比较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的《统计法》,是一部能够基本保障统计数据真实可信的《统计法》,也是一部基本符合国际通行统计规则的《统计法》。
12月8日是《统计法》的“生日”,每年的12月份就固定成统计法治宣传月,成为统计人重要的日子。海曙区统计局的小伙伴们,在12月奔赴各个现场,面向全社会弘扬法治精神,开展统计普法活动。
统计数据在认识国情国力、优化社会管理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科学研究和老百姓的日常生活里也无处不在。坚持依法统计、依法治统,是对统计工作的根本要求,也是确保统计数据公信力的基础和关键。同时,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信,也是统计调查对象应尽的义务。
《统计法》如此重要,小编这就将《统计法》涉及的主要内容摘录如下,快跟着我一起学习回顾一下吧!
《统计法》重点条款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负责人,应当怎么做?
《统计法》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统计人员,应当怎么做?
《统计法》第二十九条: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3、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怎么做?
《统计法》第七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统计法》 第二十一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法》第四十四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个人在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活动中拒绝、阻碍统计调查,或者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4、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怎么做?
《统计法》 第二十五条: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作者:邬吉丰、陈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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