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不知不觉,我们的“以案说法”到了第五期,也是最后一期了。纵观以往,小编把统计调查对象在工作中可能发生的各类统计违法行为,作了详细介绍。那么最后一期的“以案说法”,小编决定拿出刀刃向内的勇气,针对政府统计机构和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容易出现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情况作一个剖析。
日常工作中,统计调查对象经常能接触到不同的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报表,但是你知道吗?任何统计调查项目和统计报表,都必须根据严格的规定,经过规范的申报、审批流程才能正式实施。
总的来说,每一个统计调查项目都必须有一个代表身份的ID,即法定标识。法定标识的内容包括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如果没有法定标识,那么这个报表就是妥妥的“违法”!此外,一个完整的统计调查项目还应包括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及调查内容等。
案例解读: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2017年,江苏省统计局接到举报,反映江苏省水利厅下发《江苏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资源统计方案>的通知》(苏水资〔2017〕28号)的统计调查表没有表号、有效期等法定标识。经调查,举报情况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该局向江苏省水利厅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省水利厅立即停止相关统计调查活动,并于30日内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江苏省统计局。
案例剖析
《统计法》第十二条规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统计法》第十五条规定,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案例中江苏省水利厅开展的统计调查,没有经过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即江苏省统计局的审批;下发的统计调查表缺少表号、有效期等标志。
综合以上,江苏省水利厅违反了《统计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最后相关调查活动被叫停,并被责令改正。
延伸阅读
除了《统计法》相关规定之外,2017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作了更明确更严谨的规定,具体如下:
《条例》第六条规定,部门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内容重复、矛盾。
《条例》第九条规定,统计调查项目必须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等条件,才能被批准。
《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以上规定明确了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和备案的程序、条件和时限,使得统计调查项目审批流程更加公开透明、科学合理,对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合理性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那么,对于浙江省的统计调查对象来说,哪些统计调查项目已经通过审批可以实施,而哪些调查项目是可以拒绝填报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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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统计法》 人人有责
统计的责任担当是多主体、多角度、全方位的,不仅是统计调查对象,统计机构和相关部门都要承担起自身的法律责任。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突出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的要求,对政府统计机构权力的约束,明确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职责,严格规范政府统计活动,把减轻调查对象填报负担和保护调查对象合法权益作为重点。
依法治统在路上
五期的“以案说法”专题结束了,但是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树立统计法治观念,加强统计执法监督工作,我们一刻不会停歇!
小编在此倡议全区所有的统计工作者们:一起努力推进统计法治事业的科学发展,做到各项工作于法有据、规范有序,充分发挥《统计法》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坚持严谨务实的工作作风不动摇,坚持实事求是的职业操守不丢弃,坚持依法统计的法律规范不亵渎。
作者:邬吉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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