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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超期申请,韩国法院判决被不予承认和执行!【嘉美·资讯】

嘉美 嘉美商事及涉外争议解决 2023-08-25


让法律有温度


  让承执有力度

作者:孙佳佳  Annie

摄影:孟利峰

编辑:肖宇彤


【本文一共971字,阅读时间约4分钟】





特别说明:

各法院裁定书自作出之日至裁判文书网公布之时,有一定的时间差,但本公号【嘉美·资讯】栏目素材均来源于裁判文书网最新公布案例。






导言



2020年7月30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1协外认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大韩民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作出的2013NA7306号、2013NA7313号判决。

案件 · 索引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

    (2020)辽01协外认7号民事裁定书

  • 裁判日期:

    2020年7月30日

  • 申请人:

    金知美

  • 被申请人:

    朴玉静

  • 案涉裁决:

    大韩民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2013NA7306号、2013NA7313号判决


案件 · 简介

朴玉静以金知美为被告,向大韩民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提起确认债务不存在之诉(本诉),后金知美提起约定金返还之诉(反诉)。

2013年5月22日,大韩民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分别作出2012GADAN63933号、2012GADAN71156号判决,朴玉静败诉,遂向首尔南部地方法院提起上诉。

2013年11月14日,首尔南部地方法院第1民事部又分别作出2013NA7306号、2013NA7313号判决,最终判定朴玉静支付金知美400万韩币及利息。

2013年12月14日,该两份判决生效。

2020年4月8日,金知美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涉案判决。


法院 · 裁定

最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申请人金知美超期提起申请承认和执行为由,裁定不予承认和执行大韩民国首尔南部地方法院作出的2013NA7306号、2013NA7313号判决。


嘉美 · 提示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7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期间,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本案中,首尔南部地方法院作出的判决早已于2013年12月14日生效,但直至2020年4月8日,申请人才提出承认和执行的申请。这其中长达6年多的时间,申请人均未采取行动,最终使得对自身有利的胜诉判决书成为一张废纸。这也提醒我们,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当拿到判决书后,为更好得保护自己的权益以及挽回损失,应尽早为申请承认和执行判决或仲裁裁决做准备,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才不至于出现本案欲哭无泪的结局。

此外,有意思的是,案涉判决中提及“债务不存在之诉”,这与我们通常所见之纠纷十分不同。不过,尽管该类案件较少,但我国国内亦有“债务不存在的消极确认之诉”的先例,如(2009)民二终字第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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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负责人

孙佳佳 


孙佳佳律师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律师协会国际投资与贸易法专委会委员,系国内外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被列入北京法学会“百名法学英才”。孙律师在争议解决领域有十余年的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商事争议以及跨境商事争议。在处理跨境争议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外国判决裁决在大陆承认与执行、境外诉讼、全英文涉外商事仲裁等,亦因对于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的深刻理解,尤为擅长为客户提供精准的判断和法律建议,受到客户的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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