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亦可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从一起意大利法院判决被我国法院承认和执行案说起【嘉美 · 视点】

嘉美 嘉美商事及涉外争议解决 2023-08-25

作者:孙佳佳  肖宇彤

摄影:孟利峰

编辑:肖宇彤


【本文一共 3020 字,阅读时间约 8 分钟】


导言



2021年3月31日,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浙03协外认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承认和执行意大利共和国布雷西亚法院作出的7343/08号民事判决。经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进行检索,本案系第一起由继承人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境外判决或仲裁裁决之案例。纵观本案民事裁定书,主文言简意赅,并未公布案件办理过程中所涉之诸如主体资格、法律查明等细节内容。笔者拟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办案经验,一窥本案办理过程中应需重点关注之内容,探究继承人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境外判决与仲裁裁决的权利基础。并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最新确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进一步探讨遗产管理人是否亦可成为类案申请人?

案件 · 索引

  • 案号:

    (2019)浙03协外认18号

  • 审理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2021年3月31日

  • 申请人:

    叶某

  • 被申请人:

    陈某

  • 案涉判决:

    意大利共和国布雷西亚法院作出的7343/08号民事判决

案情 · 简介 


申请人叶某之夫胡某于2005年与被申请人陈某在意大利布雷西亚市签订店铺分租合同,在胡某支付保证金、租金、善意出让金之后,因陈某违约未向房东支付租金,导致胡某被迫搬出并遭受损失。针对其间纠纷,意大利共和国布雷西亚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7343/08号民事判决,判令陈某向胡某返还保证金、定金、善意出让费及对应利息,并向胡某支付赔偿损失费及对应利息,共计31,300欧元及对应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迟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

 

2017年8月21日,胡某在意大利去世。胡某之妻叶某作为胡某的法定继承人,以陈某为被申请人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并执行意大利共和国布雷西亚法院作出的上述民事判决。


本案被申请人未作答辩。


法院 · 裁定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查明本案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意大利共和国关于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之相关规定,最终认为案涉判决未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亦未危害我国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存在不予承认和执行之情形,裁定承认和执行意大利共和国布雷西亚法院7343/08号民事判决。




嘉美 · 视点


一如导言所述,本案民事裁定书言简意赅,主文仅1750余字,其中并未对本案所涉之继承人的诉讼主体资格、继承财产范围、涉外继承关系下的法律查明等内容,有所述及。以下笔者拟从自身办案经验出发,结合本案继承人身份的确定、继承财产的范围、继承人的诉讼权利、遗产管理人制度等角度,试做分析:为何本案继承人可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境外判决与仲裁裁决?如设立遗产管理人,其是否亦可成为类案申请人?


01

本案继承人身份的确定


本案查明事实中包括:“叶某与胡某于2000年9月5日在意大利共和国贝尔加莫市政府登记结婚,后胡某于2017年8月21日在意大利共和国特伦扎诺市死亡。”也即,本案所涉之继承、婚姻关系的认定存在涉外因素。此种情况下,如何确定叶某为胡某之妻?在胡某去世后,叶某可否以继承人身份、提起涉及胡某生前债权的跨境承认与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法律适用法》”)第23条、第31条、第32条之规定,涉及涉外继承、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应需分别遵循如下顺序:(1)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2)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3)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通观本案民事裁定书,其中并未披露相关内容。但根据审判司法实践,主审法官应当履行了相关法律查明的必经程序,从而最终确定了申请人叶某为胡某的继承人。也即,依据被继承人胡某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注:由于本案并未披露其中细节,该适用法律或为意大利法律、或为中国法律或其他法域相关法律),申请人叶某具有继承人身份。



02

  继承人申请承认/认可与执行的权利基础


(1)继承财产的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1122条第1款之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结合《民法典》生效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个人合法财产”应可包括: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可继承的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其他合法财产。


本案中,案涉意大利法院判决所确定的是申请人叶某之夫胡某对被申请人陈某所享有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系属胡某的合法财产。也即,如第1点所述,在已确立叶某的继承人身份后,关涉被继承人(即其夫)的“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应在叶某所应继承的财产范围内。


(2)继承人的诉讼权利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叶某对其所继承遗产享有直接利害关系,其作为申请人提起本案申请于法有据。


此外,如第1点所述,本案民事裁定书中并未提及,除叶某外,被继承人胡某是否还有其他继承人?其他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权?如存在多位继承人,除非依据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住地法律(注:由于本案并未披露其中细节,该适用法律或为意大利法律、或为中国法律或其他法域相关法律)等有特殊约定,笔者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之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其他享有继承权的当事人应作为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共同申请承认和执行案涉意大利生效判决,否则法院应有权追加。



03

除继承人外,遗产管理人是否享有诉讼主体资格?


遗产管理人制度源于英美法系,后经由大陆法系借鉴、引入,旨在妥善处理被继承人的遗产,从而保障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我国《民法典》确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根据《民法典》第1145条之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同时,《民法典》第1147条亦赋予了遗产管理人“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法定职责与权利。针对本案情况,可以试想,如胡某去世后,指定有遗产管理人,那么遗产管理人应可基于其享有的“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权利基础,提起承认和执行案涉意大利生效判决的申请,且理应获法院支持。但鉴于遗产管理人制度,在国内尚属新鲜制度,针对于前述问题,仍有待未来司法实践之检验。




结语


综上,虽然本案裁定书并未全面展示案件细节和法官审理思路,但继承人作为申请人申请承认/认可和执行境外判决与仲裁裁决之“先例”已有,其将为更多申请主体(含遗产管理人)在该领域的尝试,提供新的解决方案,也必将进一步促进、保障境外判决/仲裁裁决在我国承认/认可和执行体系的完善,从而进一步提升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新书订购


由孙佳佳、李静所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之《“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及案例研究》一书,已出版发行,欢迎大家选购!



版权说明

本文系原创作品,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申请转载敬请公号留言区留言或联系孙佳佳律师。


免责说明

本文仅作微信交流之目的,不代表律师就具体个案发表的法律意见。任何依据本文观点所采取的行动和后果均与本文作者无关。如您需寻求专业的法律意见,应将具体情况和详尽资料提供专业律师以寻求帮助


团队负责人

孙佳佳 

孙佳佳律师系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律师协会国际投资与贸易法专委会委员,系国内外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中国影视行业法律人才专家库成员,被列入北京法学会“百名法学英才”。孙律师在争议解决领域有十余年的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重大疑难商事争议以及跨境商事争议。在处理跨境争议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外国判决裁决在大陆承认与执行、境外诉讼、全英文涉外商事仲裁、作为专家证人为境外法院出具专家意见等,亦因对于不同法律体系和文化的深刻理解,尤为擅长为客户提供精准的判断和法律建议,受到客户的高度赞誉。


扫描二维码 | 关注嘉美商事及涉外争议解决

知乎专栏:嘉美商事及争议解决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