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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发布 |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裁判数据分析报告(上海地区)

2017-09-04 盈辩护律师团队 刑动派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裁判数据分析报告(上海地区)

编者按: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持续高发、屡禁不止。由此滋生的电信诈骗、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等下游犯罪也愈演愈烈,危害性极大。为了打击此类犯罪,《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修正案(七)》的基础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做了进一步规制,也相应加大了惩治范围及力度。“两高”也于2017年5月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的定罪量刑做了具体明确的规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也于2017年6月1日正式实施。为了配合多部监管法律文件的出台,公安部也于近期加大了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力度,这些措施也意味着,国家比以往更加重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盈辩护”团队为了让大家能更清晰的了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涉案人员职业、涉案信息类型及数量、刑罚量刑幅度等特征,特发布本报告,以供参考。


本报告以无讼案例数据库为数据来源,以“刑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上海市”、“2015年”、“2016年”、“2017年”为关键词,截止2017年8月28日,检索到上海市三个年度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相关案例共计160个。其中,二审及裁定案件17个,2015年案例中11月1日之前审判的案例34个,重复案例1个。在对以上案例进行筛选的基础上,将上海市2015年11月1日至2017年6月29日审判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一审判决,共计108个案例作为数据基础。另外,鉴于有些案例涉及多人,且数据来源、判决文书格式等并不尽相同,因此,本报告数据以提取的108个案例中第一被告作为数据样本,并制作表格,进行数据分析。


上海市审理法院分布


       由上图可知,宝山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件的数量上较为突出,即其审理的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最多;静安区人民法院、金山区人民法院、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的该罪较多,这说明以上四个地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案发数量较多。相对而言,崇明、虹口、黄浦等地区涉嫌本罪的案例较少。


律师辩

在这108件案例中,有辩护律师与无辩护律师的案例分别是70件与38件。在未聘请辩护律师的案例中,除了存在当事人的经济能力、权利观念等问题,主要原因在于其涉案信息数量较少或者涉案情节较为简单。在其余有律师介入的案例中,1件单处罚金,25件适用缓刑,由此可以看出适用缓刑比例达到了37.14%,这也相应反映出了律师的辩护作用。



审判程序


尽管《刑法修正案(九)》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最高刑提高至七年,但本罪相比严重的人身犯罪、财产犯罪等仍属于轻罪,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本罪行为类型分为非法提供、出售与非法获取,并且在认定上较为宽泛。这也导致了本罪的侦查、收集证据等都较为简单,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同时,适用简易程序,也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犯罪情节较轻,刑罚尺度较为宽松。在108件案例中有77件适用简易程序,31件适用普通程序。由此可见,本罪简易程序的适用比例之高。



侵犯个人信息类型及数量


从涉案信息数量方面来看,上海市关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涉案信息数量普遍较多,以普通信息为例,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50000条标准的信息数量占比71%,案例中涉案信息数量最高可达上百万,整体数量较高。

从涉案信息类型方面来看,其中,有一半以上未将信息具体化,仅以“个人信息”笼统带过。但有些判决书中明确提及信息类型,其中包括:姓名、电话、住址等个人信息、户籍资料;身份证号码、淘宝账号、支付宝账号、登陆密码、支付密码;手机通讯录、短信;婴幼儿个人信息;学生及家长的姓名、电话号码、中小学学生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医院、就读学校名称等;贷款人信息;快递单信息、买家账号、收货人姓名、电话、收货地址、购买商品情况等;公司客户信息;交易信息与征信信息等。按照司法解释可以分为三类:一是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二是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三是普通信息。显然,司法解释颁布之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类型自2017年6月1日之后有了一个更加明确具体的标准。


被告人职业


在108份判决文书中共有42份涉及被告人职业,即被告人是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非法提供、出售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本报告以其为基础统计发现,其中房地产公司的涉案人员最多,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咨询公司、教育培训机构的员工因拓展业务需要也涉案较多,表现形式上多为互相交换、非法购买或利用其他技术手段非法获取信息。另外,银行、快递公司等行业本身就会接触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所以应该严格做好风险防控,预防内部成员将客户信息、交易信息等非法提供、出售给他人,避免给客户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刑罚


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罚适用相对较为轻缓。由上图可知,其中有3件案例免于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32件案例的被告人被判处拘役。被判处三年及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仅为5人。由此不难看出,判处拘役的的比例接近三成,这也反映出本罪的刑罚适用较为轻缓。


适用缓刑


       在这108件案例中,有2件单处罚金,1件免于刑事处罚,53件适用缓刑,52件未适用缓刑。适用缓刑比例超过未缓刑比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本罪信息获取来源、信息提供去向等做出了细致的划分。如果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则对其从严惩处,如果信息系用于合法经营,则相应提高入罪门槛,并且对其处罚也相对较轻。我们在整理本罪数据过程中发现,其中52件案例的被告人将公民个人信息用于合法经营,比例高达48.15%,其与适用缓刑的比例相近。可见,尽管本罪有规制的必要,但是也要对案件的社会危害性进行综合考量,这样才能符合其轻罪的特征。



自首、坦白与适用缓刑的关系


       整体上讲,由于本罪较轻,且许多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性质、后果及其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不清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了解较少,所以被告人基本都会在被询问或讯问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本报告涉及案例中,只有一件既无自动投案亦无如实供述的案例,其余均存在着坦白、自首的情节,这一比例高达98.15%。此外,通过对比坦白、自首与缓刑的关系可以看出,有自首情节的从轻、减轻刑罚程度明显高于坦白的从轻程度。因此,我们也提示如果有相关涉案人员,要尽早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不要抱着侥幸心理,企图逃脱法网。



结 语

      本报告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该数据样本中涉及部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未考虑从旧兼从轻问题,是为了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前后的判决对比,反映近年国家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从严打击态度,严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另外,通过该分析报告的发布,“盈辩护”团队也希望大家能够行动起来,携手共同保护信息安全。因此,我们建议房地产公司、投资管理、资产管理、咨询公司、教育培训机构等较容易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企业能够组织员工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从而避免刑事风险,维护企业形象。而作为公民个人也应该提高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形成对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住宿信息、通信记录、交易信息等信息保护的敏感性,防止被不法分子利用,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鉴于数据来源、数据形式等问题,报告分析及结论并不绝对,如有错误,欢迎指正!


本报告系“盈辩护”团队整理,

如需转载,请联系刑动派公众号,谢谢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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