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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满释放不悔改 高墙之内失自由
近日,陕西省陇县人民检察院收到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常某运输毒品案的裁定书。以身试法的80后小伙常某将在高墙之内度过漫漫十余载,为自己的不法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案情回顾
2016年10月7日,常某驾车千里迢迢从陕西陇县奔至河南沈丘购买毒品,返回陇县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车内有冰毒一包。后经陇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认定常某构成运输毒品罪,因常某曾故意犯罪刑满释放不足五年,应以累犯从重处罚,判决常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20000元。常某不服,向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并无不当,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常某运输毒品的行为触犯了该条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检察官的话:
芳华易逝,法律无情。常某三十出头,正值韶华,却不知珍惜,屡次犯错,可悲可叹。常某的故事再次告诉我们,一失足成千古恨,法律红线切勿触摸。
(图片来自网络)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审议情况的报告
来源:陇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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