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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滥伐林木为什么没有被起诉?

陕西检察 2020-10-18

2017年2月24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依法对李某某、赵某某涉嫌滥伐林木案作出酌定不起诉。该院公诉部严格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原则,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注重法治教育和法治宣传,使两名被不起诉人得到感化和启发,在没有强制要求下,自愿前往案发地补种树苗,以实际行动表达对大自然的歉意,有效地维护了辖区的生态文明建设。

案件回顾

2016年12月初,赵某某经郭某某介绍,在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欲将位于本市金台区硖石镇某某村林地内的柏树卖给李某某。后李某某雇佣郭某某等人于2016年12月6日至12月23日期间,先后六次前往林地砍伐柏树,共计砍伐柏树104棵,合计10.8892立方米,支付赵某某卖树款5350元。李某某将柏树转卖给本市渭滨区某某制品加工厂,获利11800元。

法律小讲堂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或者虽持有采伐许可证,但违反采伐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方式而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管理的,以及本人自留山上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国家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以10至20立方米或者幼树500至1000株为起点;滥伐林木“数量巨大”,以50至100立方米或者幼树2500至5000株为起点。

检察官寄语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我们在追求自身物质收益最大化时,不仅要坚守法律的底线,更应该坚守不破坏自然环境的红线。金山银山是人的物质追求,绿水青山是人赖以生存的自然条件,两者都是人类生存和发展所不可或缺的。因此,我们应该将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财富的源泉,在不破坏自然环境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高效利用自然资源创造财富,真正做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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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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