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瞒天过海办假证 东窗事发受刑罚
瞒天过海办假证 东窗事发受刑罚
引言
近日,千阳县人民检察院将卫某、毕某等14人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案向千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回顾
2016年以来,安徽籍男子卫某通过在网上联系中介及购买户籍的人,伙同他人先后在陕西、宁夏等地利用重户或冒用他人身份信息,违法为北京、上海、山东,四川等二十余省市百余人伪造户口本、身份证,涉案金额近千万元。
办案掠影
本案涉及买卖户籍百余起,移送案件证据十余册,物证四十余件。案件受理后,我院公诉部门三名办案人员组成专案组,加班加点仔细梳理各类证据,其间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共补充侦查证据卷9册,电子数据光盘2张。为核实相关证据,办案人员会同公安部门赴山东、宁夏等地补充调查取证,使该案达到起诉标准。承办人经过严格细致的审查,提出追诉漏罪4起,追诉漏犯18人,其中2人已移送审查起诉。同时听取了7名律师的辩护意见,仔细讯问十余名到案犯罪嫌疑人,对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主动联系本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们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变更强制措施。
法条链接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的话
户口本是公安机关发放的,全面反映人口信息的基本户政文书,身份证是用于证明持有人身份的证件。每个公民只能有一个身份信息,购买伪造的户口本、身份证侵犯了国家机关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民身份证件的管理制度,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身份证件罪。
来源:千阳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王德凤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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