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一下!刷信用卡未能按时还款有可能就会涉嫌犯罪哟~
你知道吗?
刷了信用卡未能按期还款
可能就会涉嫌犯罪哟!
不信就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近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信用卡诈骗案,本案现已起诉至周至县入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朱某,为周至县某单位职工,2011年朱某在周至县农行申请了一张信用卡,之后由于赌博没有现金,朱某使用该信用卡进行套现。最初能够按照银行的还款期限按时还款,额度得到了提升,后来朱某参与赌博欠债过多,未能按期偿还借款。2015年朱某外出逃债,银行多次对其进行电话催收,其为逃避银行催收多次更换电话号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检察官提醒: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了解到,朱某原本有着幸福的家庭,然而由于其染上赌博,家中为了给其还债倾家荡产。妻子不堪重负与其离婚,留下一个七岁的孩子跟着爷爷奶奶生活,年迈的父母面整日过着担惊受怕的日子。
我今有忠言,劝君且莫赌,赌博赢钱水中月,倾家荡产,妻离子散终究一场空。
来源: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张 凤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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