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一份有温度的不起诉决定书

陕西检察 2020-10-17

你对检察官的第一印象是什么?

是侦查监督人员的不苟言笑?

是公诉人在法庭上的言辞犀利?

如果你只知道他们严肃高冷的一面,

那你就错了!

检察官温情起来,也能让人竖起大拇指~

今天,咱们一起来认识雁塔检察院检察官们温情的一面……


近日,当事人洪某某将一面写着“秉公执法 为民解忧”的锦旗送到雁塔区检察院,感慨万分地对承办检察官说:“感谢雁塔区人民检察院给我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以后我再也不冲动犯傻了。”


案情回顾:



据悉,2016年某日,洪某某在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段某饭店门口停车后,因停车费用问题与收费员被害人赵某某发生口角,后赵某某在饭店内用手抓住洪某某的胳膊阻止其离开并索要停车费,洪某某遂在挣脱过程中用手将赵某某的右手小拇指扭伤。事发后,洪某某明知对方报警且在现场等待,民警至现场遂将二人带回调查。经鉴定,赵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洪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移送至本院公诉部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通过阅卷、讯问、询问双方当事人后发现,本案发生系当事人双方因民间纠纷引起,被害人伤情系洪某某在挣脱控制过程中用手将对方小拇指扭伤造成,洪某某在案发过程中未采取残忍手段、未直接主动攻击被害人致其受伤,因此其行为的主观恶性较小、亦未产生严重后果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另案发后洪某某真诚悔过,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谅解。经承办检察官审查,双方当事人系自愿和解,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形。鉴于该案具有上述情节,洪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雁塔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给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重新回归家庭和社会,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同时也化解了社会矛盾,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许玮)


检察官释法小课堂


一、什么是相对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不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经过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时,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相对不起诉的条件下,人民检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作出起诉决定,此时需要向上级检察院报送不起诉意见书。
       二、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对于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酌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酌定不起诉的,必须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主要有以下几点:


(1)犯罪嫌疑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事处罚的;
(2)犯罪嫌疑人又聋又哑,或者是盲人的;
(3)犯罪嫌疑人因防卫过当或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不应有危害而犯罪的;
(4)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
(5)在犯罪过程中自动终止或自动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6)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
(7)被胁迫诱骗参加犯罪的;
(8)犯罪嫌疑人自首或自首后立功的;
(9)犯罪轻微又自首的或犯罪较重而有立功表现的。

依法相对不起诉




 大家都爱看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召开全省检察机关 巡视工作动员部署会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程紫平同志给机关党委、行政检察处全体党员进行党课辅导

每日284.74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最新的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国家赔偿标准

了解一下!刷信用卡未能按时还款有可能就会涉嫌犯罪哟~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未检办以专业化建设有效履行未成年人检察职能

不一样的岗位 一样的担当

【观影学法】谁是真凶?—观《全民目击》有感

耀检君的脱贫攻坚日志——事小情真

来源: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shaanxijiancha

喜欢就关注我们吧!

趣味普法|权威发布|检察动态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