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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案说法】赖账不还法不容

陕西检察 2020-10-17


近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拒不执行法院裁定案件:犯罪嫌疑人杜某在2011年向被害人曹某借款50万元用于工程建设,2013年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借款纠纷的有效调解,生效调解书责令杜某履行还款义务,而杜某不仅未履行义务,也一直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2016年杜某将其名下的车辆转卖,经过调查杜某资产信息,杜某在有还款能力时拒绝执行履行还款的义务,致使被害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正债权文书 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该案中,执行依据是已生效的调解书,杜某一致拒绝执行履行还款义务,致使被害人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最终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杜某涉嫌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将犯罪嫌疑人杜某批准逮捕。欠债不还违道义,逃债越线必严惩。合法债务法律护,债权实现法律助。



检察官在此提醒:在债务经济中,双方当事人应树立证据意识,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应保留相关的法律手续,对于违背诚信欠债不还者,可使债款法律化,便于实现自己的债权。债务人应本着诚信原则积极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依靠隐匿、变卖资产等方式不仅不能逃避债务,反而可能被法律严惩,使自己身陷囹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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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张如静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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