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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捞触刑律 投放鱼苗获轻判

陕西检察 2020-10-18

近日,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在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该案受到安康电视台、安康广播台等媒体以及社会舆论的关注。


案情回顾


2017年5月,紫阳县某村村民朱某某购买了充电电瓶、增压器等电鱼工具,在其居住地的附近河道内电击捕鱼,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2017年3月,紫阳县水利局、公安局联合下发公告,规定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全县所有天然水域为禁渔区,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违法捕捞行为。朱某某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鱼,其行为依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受理案件后,办案检察官不仅向朱某某告知了法律规定,还向他讲解了电鱼对环境的危害性。电鱼不仅会将水中鱼类不分种类大小直接电击致死,而且会破坏鱼类的繁殖能力,导致水中贝类、藻类、浮游生物的死亡。同时,电鱼工具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导致电鱼人员伤亡。经过检察官耐心、细致的法制教育,朱某某最终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在审理期间,朱某某于2018年5月17日在司法机关及渔政部门的见证下将其主动购买的16800尾鱼苗投放到汉江水域。鉴于朱某某真诚悔罪,在审判前主动购买鱼苗投放到汉江,积极修复遭受破坏的生态环境,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建议法院对朱某某从轻处理,最终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对朱某某依法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按照上级有关管辖规定,自受理安康全市环境资源类审查起诉案件以来,积极发挥检察职能,在办案工作中主动探索融入生态环境修复补偿机制,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积极督促当事人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切实为安康市加快建设西北生态经济强市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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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康铁路运输检察

文字:刘颖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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