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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陕西安康紫阳男子非法拘禁追债,钱没要到手反被批捕

陕西检察 2020-10-17

以案释法

为追讨债务,彭某某、龚某甲、龚某乙3人将债务人易某某从山西骗至西安,用事先准备好的交通工具将易某某约束至紫阳县境内一农户家中,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日前,安康市紫阳县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了前述彭某某、龚某甲、龚某乙3人。

2017年上半年,彭某某和易某某在贵州相识,后二人商议,彭某某垫资13.2万元在山西作为采煤工程的启动资金,由易某某在矿山具体经营,易某某承诺到年底盈利后双倍返还彭某某,若亏损,便全额归还彭某某的垫资。到了年底,易某某告知彭某某因种种原因矿上亏损,不能按期归还彭某某所垫付的资金。期间,彭某某妻子因病住院,急需用钱,多次赴山西向易某某讨债,直到彭某某妻子因病去世才从易某某处讨回2万元钱。之后,易某某嫌彭某某追债太过频繁,遂将其通讯阻断,使彭某某找不到他。彭某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假冒女性添加易某某为微信好友,在取得易某某信任后,约易某某于今年5.1前夕在西安见面,假期共同出游。易某某按期赴约,直到其下火车出站钻进彭某某提前安排好的汽车后才知道是彭某某设计约他露面。就这样,彭某某、龚某甲、龚某乙3人将易某某用车拉回紫阳县境内一孤寡农户房中索债,非法限制易某某人身自由近20小时,期间彭某某因追债未果对易某某进行殴打,令其下跪。第二天下午3点左右,易某某的亲属看到易某某在厕所悄悄发出的微信定位求救信息后报警,彭某某也发现警方在联系易某某,就带着易某某主动联系警察投案,易某某在警方介入后重新获得自由。

紫阳县检察院员额检察官经审查认定,犯罪嫌疑人彭某某、龚某甲、龚某乙3人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伴有侮辱和殴打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涉嫌非法拘禁罪,遂对前述3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办案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民间借贷等融资行为逐年增多,经济纠纷案件频发。当出现债务人无力还款的情况时,暴力讨债便成为债权人维护自身经济利益的方式之一,殊不知暴力讨债极易触犯刑律,引发犯罪,此种现象应引起广大群众特别是债权人的高度重视。债权人期望通过用暴力手段来达到实现自己追讨债务的目的,但暴力讨债属于违法行为,会严重危害债务人的身心健康、财产安全,同时也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当暴力讨债行为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绑架人质、殴打成伤等方法时,便触犯了刑法,使自己由一名合法的债权人变成了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若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故意伤害罪等,是应受到相应的刑罚惩处的这是极其不划算的,若追债,请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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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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