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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执行检察微故事】离奇消失的一年刑期

陕西检察 2020-10-17

【刑事执行检察微故事】第25期

离奇消失的一年刑期

午饭时间快过了,汉中市检察院派驻汉江监狱检察官小熊依然端坐在堆积如山的减刑罪犯卷宗面前,认真地审阅着每一份法律文书,生怕错过任何一个影响减刑的细节。

摆在眼前的是一个名叫黄某的被执行人员的材料。据判决书显示:这是一个改造积极,表现良好但曾有犯罪前科的年轻罪犯。“2014年3月2日,黄某因犯聚众斗殴罪被某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 2015年4月27日刑满释放。”他快速地浏览着黄某的生效判决信息,尽管肚子早已咕咕作响,为了不打断审查思路,他必须静下心来继续审阅,判决记载:“2014年5月1日,黄某开车伙同几个年轻小伙子实施了抢劫。”看到这里,小熊不禁一愣。判决书明明写着黄某在2014年3月已经被法院判刑了,怎么同年5月1日还能继续作案呢?难道是黄某被宣告缓刑不思悔改仍继续犯罪?带着这样的疑问小熊继续研读着判决信息,但判决书的内容却越来越离谱。

判决书末尾写到:“被告人黄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刑期自2014年4月27日起至2017年12月26日止。”小熊心想:依据这份生效刑事判决书,黄某犯抢劫罪被判处3年8个月,判决书确定的刑期起止长度也是3年8个月,刑期起止时间貌似合理,但仔细推敲却存在很大漏洞。如前所述,2014年5月1日,黄某才开始实施抢劫犯罪行为,刑期起始时间怎么可以在犯罪行为实施之前?更何况黄某有前科,曾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2015年4月27日已经刑满释放,这说明黄某聚众斗殴罪的起刑时间是自2014年5月28日起算的,而判决书判定黄某犯抢劫罪的刑期自2014年4月27日就开始计算了,这样确定的刑期必然包含了黄某犯聚众斗殴罪已经执行完毕的11个月有期徒刑,导致黄某实际上会少服刑一年有期徒刑。

想到这里,小熊感觉到这是一份在刑期计算上可能存在严重问题的生效刑事判决,如果不及时进行纠正,将会导致黄某提前一年出狱。且由于黄某日常表现良好,监狱已经对其提请了减刑,如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期限继续审查,黄某极有可能通过减刑程序在近期出狱,这将严重损害刑事执行活动的公平公正。一股强大的使命感涌上心头,小熊急忙将这个重要问题向检察室领导进行了报告。责任如山、时不我待,小熊顾不上吃饭立即和同事们加班加点,进一步调查、核实。他们首先火速赶到监区,找到服刑人员黄某询问判决情况,黄某刚开始一口咬定他的判决书没有问题,但当小熊问道判决书的刑期起始时间为什么是2014年4月27日时,黄某却支支吾吾回答不上来。

随后,大家不顾劳累,又赶到曾负责审理黄某抢劫罪的原判法院,找到案件审理法官了解情况。经询问原审法官得知:在2014年黄某分别实施了聚众斗殴和抢劫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2015年3月2日,黄某因聚众斗殴罪被某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当时司法机关并未发现他还存在抢劫行为,直到黄某聚众斗殴罪服刑期满时,其抢劫犯罪行为才被司法机关发现。2015年4月27日,司法机关以涉嫌抢劫刑事拘留,因此,黄某抢劫罪的刑期应自2015年4月27日起算。审判法官在制作黄某刑事判决时出现了疏忽,误将法院审理黄某聚众斗殴罪的时间写成“2014年3月2日”,并将黄某抢劫罪的刑期起始时间误写成“2014年4月27日”,这就导致了黄某本该服刑3年8个月实际只能服刑2年8个月,一年有期徒刑凭空消失。调查到此,真相终于水落石出。此时已是晚上十点多,小熊他们仍旧顾不上吃饭即刻赶回检察院,连夜起草了《纠正违法通知书》并及时发送给法院。

几天后,原判法院以裁定书形式对原错误的生效刑事判决书进行了更正,重新计算了罪犯黄某的刑期起止时间,确定了黄某的刑期,纠正了原判决书中刑期少计算的一年错误。同时,小熊重新审查了黄某减刑案件,根据法院新的变更裁定书确定的刑期,黄某已经不符合减刑条件,监狱不宜继续对黄某提请减刑,遂依法提出不予减刑的检察意见。正是由于驻监检察官认真细致的工作,刑事执行活动的公正和威严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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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汉中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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