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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宝鸡: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着力解决“调查难”问题

陕西检察 2020-10-17

陕西宝鸡: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着力解决“调查难”问题

为了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改革部署,切实加强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有效解决公益诉讼办案中存在的“案源少”、“调查难”等问题,推进宝鸡公益诉讼工作全面深入开展。近日,宝鸡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宝鸡市监察委员会、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宝鸡市公安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建立公益诉讼协作配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公益诉讼与违纪违法犯罪线索双向移送、日常工作联络、案件信息共享以及办案协助、与法院庭前沟通等多项内容达成协作。

《意见》指出

人民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应当与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工作联络和信息共享机制,共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意见》要求

各协作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在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英烈保护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存在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行为,致使或可能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发生重大危险的与公益诉讼有关的问题线索,应当移送人民检察院调查处置。

《意见》提出

对于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应区分情形作出处置:一是发现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后,应当移送监察委员会依法调查处置;二是发现涉嫌违反纪律规定或其他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问题线索的,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后,应当根据案件管辖规定,移送相关部门调查处置;三是发现涉嫌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危害食品药品安全、非法占有国有财产等犯罪的问题线索,报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后,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或监察委员会依法调查处置。

《意见》规定

对于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经责令仍拒不改正或采取消极对抗、提供伪证等方式妨碍办案工作进行,或者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法定协助义务,并对办案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暴力伤害或采取恐吓、谩骂、威胁、侮辱办案人员等方式,严重妨碍办案工作进行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视行为的性质和程度,向监察委员会提出给予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有关人员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政务处分或者问责等检察建议,或者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移送单位须将处置结果通报人民检察院。

《意见》提出

各协作单位在调查核实有关问题线索过程中,可以根据办案需要,相互派员协助。对于重大、疑难、复杂或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线索,可以派员介入案件。

据了解,《意见》一共12条,自签发之日起施行,适用于各协作单位市县两级机关。该院还依据《意见》,配套制作了《公益诉讼与违纪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移送登记表》和《公益诉讼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在办案的同时,注重被调查对象的权利保护和义务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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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宝鸡市人民检察院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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