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有他的DNA,嫌疑人却始终辩称未去过案发地,检察机关会批捕吗?
近日,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入室盗窃刑事案件。
李某发现家中现金一万余元,金银首饰、工艺核桃等财物被盗后报警。公安机关在勘查现场时发现,其家中卧室玻璃窗框表面发现少量血迹,随即对该血迹进行技术提取,经鉴定该血迹中DNA与同村范某血样系同一人。范某存在重大作案嫌疑,公安机关抓捕范某后,范某始终辩解称其没有实施该盗窃犯罪,未去过案发地。
该案陷入“零口供”定罪的情形,证明范某的犯罪事实。
什么是“零口供”?
所谓的“零口供”,不是没有口供,而是没有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其实施或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口供,通常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犯罪嫌疑人根本否认自己实施了犯罪行为;另一种情况是犯罪嫌疑人只供述自己的行为,但否认其主观上对所实施的是犯罪性质的行为具有明知。
根据刑事诉讼“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要求该案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条,证明是范某实施了该盗窃犯罪。具体到本案中,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证据形成证据链:
1犯罪嫌疑人入室盗窃的动机和作案时间
2
犯罪嫌疑人进入李某家中实施盗窃时留下的脚印、指纹等物证
3被盗财物,特别是被盗首饰,工艺核桃的去向等证据用以证明范某实施了该盗窃犯罪。
本案中,由于范某的拒不交代,导致DNA比对这一关键物证显得过于碎片化,只能证明范某去过案发的窗户处,没有其他证据支撑的情况下,无法对范某进入室内,偷走财物这一犯罪行为进行有效证明,“零口供”的情况下,更要求侦查机关注意各方面证据的收集整理,将原本零碎的证据进行有效串联,形成证据链条,指证犯罪行为。
因此,该院对范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所以,其实现实中并不是像电视剧里演的那样,不管犯罪嫌疑人认不认罪,只要在案发现场发现DNA就能断定该案系其所为。大多数情况下,检察官都需要以其专业的法律素养对证据链进行严格的审核,这其中需要的知识储备和花费的脑细胞可不是一点点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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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房煜海
来源: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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