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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趣案奇谈】管不住嘴的窃贼

陕西检察 20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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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提起公诉。

案情经过

2017年11月某日,家住秦都区的孙先生清晨来到小区停车场,准备开车上班。没想到走到爱车前的孙先生被眼前的景象吓了一大跳,爱车的右后侧玻璃被砸碎,车内财物被洗劫一空,就连放在车后座的一袋苹果也被盗走。



孙先生急忙报了警,公安民警来到现场后发现,孙先生的爱车附近有人吃剩扔掉的苹果核,很有可能是犯罪分子在作案时“偷吃”后留下的,于是将现场的苹果核带回司法鉴定中心作了DNA鉴定。



经DNA鉴定后,公安民警很快锁定了被告人于某某,于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没想到刚刚出狱不久的他又干起了“老本行”。经审理查明,于某某在2017年10月至11月内分别砸毁、盗窃车内财物多起,窃取他人财物2千余元。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犯罪嫌疑人于某某提起公诉。



因其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毁损,秦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秦检妹子

小编在这里提醒各位小伙伴,下车的时候注意带走随身物品,尤其是贵重财物,以免被一些不法分子“盯上”,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普法小课堂


盗窃罪: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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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素材:袁   翠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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