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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运送假烟“强行闯关”触犯何罪

陕西检察 20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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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2月13日13时许,犯罪嫌疑人林某(有驾驶资格)用轿车为他人运送假烟(价值10万元),经过一来往车辆比较多的收费站时发现多名公安干警查警车,林担心假烟被查处,即决定拐向逆行道强行冲卡,公安干警周某看到后即跑向前拦车,被林撞倒致死。林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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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观点

本案存在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林某构成交通肇事罪;第二种观点认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第三种观点构成故意杀人罪;第四种观点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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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观点

笔者同意第四种意见,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安安全罪。理由如下:

第一,从犯罪的主观方面看,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均属于过失,故意杀人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上属于故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第十五条规定“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社会的结果”。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作为司机,在多名公安干警检查的情况下,拐向逆行道强行闯关,其应当意识到在来往车辆较多的公共道路上逆行很可能发生致人死亡、伤害的后果,为了逃避检查,放任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应为故意,而非过失,故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从侵犯的客体上看,故意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案发生的地点是来往车辆比较多的公共交通道路,公路上车来车往,有多少车、车上有多少人、多少财产均不特定,一旦发生危害,必将侵犯到“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财产安全”,因此,林某的行为不是侵犯特定人生命权的故意杀人罪,而是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从犯罪结果上看,虽然造成了一人死亡,但故意杀人罪是针对特定的人实施,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针对不特定的人,并且不要求实际造成危害结果,只要有足以造成的危险即可。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林某虽然造成了周某死亡的结果,但其主观上并不是针对周某而实施伤害行为,而是为了逃避检查,无所谓周某或者其他人,而是放任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结果产生。因此,对其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犯罪嫌疑人林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另外,其明知到假烟而运送,数额达到五万元以上,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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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华阴市人民检察院

文字:杨春玲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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