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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爱助力涉罪未成年人走出迷茫

陕西检察 20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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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


这些天过去了,我想想自己以前的所作所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也得到了相应的惩罚,明白了自己以后怎样做人。

 这一个月我在工地上干活,还把科目三考了,离拿驾照就差一步。这几天在家,忙惯了,突然闲下来觉得很无聊,那天开工资的时候我没要,让到年底再给我,现在拿着钱也不用,要为以后着想,以后要买车、成家,用钱的地方还很多。前两天还帮朋友修了一辆车,感觉自己以后还是学修车吧,学了那么长时间,不能白白扔掉,修车才是真正适合我的。我决定了,以后修车,好好学,出师了自己开个修车铺。通过这段时间,我也有快乐,我一天有事干,有钱挣,虽然不多但是知足了,以后努力会挣的更多,父母一天天变老,慢慢的就干不动了,我以后还要养他们…… 









这不是一封普通的来信

2017年3月份,三原县公安局抓获一起在关中环线上“碰瓷”大货车的敲诈团伙。该团伙以外地牌照货车为目标,采用驾车阻拦方式,借口车辆被剐蹭,向货车司机敲诈钱财。

掉以轻心 误入歧途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不满17岁的嫌疑人小强(化名)引起了办案检察官的注意。通过交谈得知,小强初中毕业后想学修车,通过同学介绍在阎良区一家汽车修理厂当学徒。没想到小强刚来的第一天晚上,同学等人便开车拉着他上路“碰瓷”。开始他并不知道是干什么,“碰”了一辆车之后才反应过来。但他毕竟是个不成熟的孩子,心想自己只是跟着一块去,碰车、要钱都是别人干的,事情应该和自己没有关系,所以在后来的几天晚上依旧跟着他们同去。小强一共参与了四次碰瓷,其中三次未遂,一次既遂,敲诈了100元。

社会调查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检察官审查案卷后发现,犯罪嫌疑人小强未满18岁。为更好保护小强的个人隐私,检察官决定亲自进行社会调查。

  通过调查走访,检察官了解到小强是个农村孩子,家庭条件还算不错,父母老实本分,平时对他的管教也比较严格,只是没想到小强第一次单独出门就出了事。事后小强父亲自责的说到:“如果那天我跟着娃一块去上班的地方看看,也许就不会出这档子事了。”综合考察之后,检察官认为小强的家庭完全具备帮教条件,决定对小强作出附条件不起诉。

  2017年7月,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送达小强。接下来便是为期半年的考验期。

半年帮教+考察  决定对其不起诉

这段故事便是上面这封信的来由。

考验期间,检察官默默关注着小强的成长,常常电话询问他最近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渐渐地,面对检察官的问话,小强不再像以前那么害羞胆怯,还会主动同检察官说一些心里话、谈谈自己以后的打算。半年过去,通过悉心观察,检察官发现小强有了令人欣慰的变化。一封封思想汇报信让办案检察官发现小强已不再是那个茫然无知、漫无目标的少年。他告诉办案检察官,自己还是喜欢干修车这一行,准备继续学习修车技能并考取相关执照,在家乡镇子上开个修车铺,让生活安定下来,不再让父母操心。2018年初,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后,检察院经过认真研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检察官郑重向小强及其家人宣读并送达不起诉决定书。

尘埃落定  未检工作道阻且长

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了,然而办案检察官内心却久久不能平静,总是反复回忆起这个误入歧途的孩子。从小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移送审查起诉,检察官便逐渐发现这是一个极为内向的孩子,一说话就脸红,实践中这样的孩子更容易被诱导引入犯罪道路。

在长达半年多与小强的接触中,办案检察官深感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许多辍学少年,其本质并不坏,只是突然离开学校固定的学习生活模式和相对安全的社会环境,无法清晰辨别形形色色的社会境况,也不知道不上学了该干什么?急于给自己找出路,从而在自以为的“好”机会面前急功近利、不经思考,导致触犯法律,让人深感惋惜!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任重道远,需要法律人不断关注和指引,帮助误入歧途的未成年人走出迷茫,健康生活,实现人生价值。

法律小知识

那么,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与不起诉究竟是什么呢?

附条件不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其中《刑法》第四章为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如:故意伤害、非法拘禁、绑架等等);第五章为侵犯财产犯罪(如:盗窃罪、抢劫、敲诈勒索等等);第六章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如:聚众斗殴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等等)。

附条件不起诉应当遵守的规定:

1、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4、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就收矫治和教育。

不起诉: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遵守规定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之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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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三原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张鑫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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