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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无照驾驶致人亡 民事赔偿不能免
案情回顾
2018年7月13日9时许,马某无证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陇县曹家湾镇三里营村曹咸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冲上道路左侧道沿,侧翻后向前滑行,将坐在道沿上乘凉的李某撞伤,被害人李某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马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情处理
为了在办案过程中化解社会矛盾,检察官前往被害人家中深入调查案情。经了解,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多次主动要求协商民事赔偿事宜,而犯罪嫌疑人马某从未主动登门道歉,以被害人年老多病为由不愿进行民事赔偿。2018年9月18日,陇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对犯罪嫌疑人马某批准逮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检察官说法: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承担不能免除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如果犯罪嫌疑人不积极赔偿,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况且,在我国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下,司法人员会考察被告人是否积极进行民事赔偿,有无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判断被告人是否悔罪、悔罪的态度以及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进而影响到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
来源:陇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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