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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究】“捕诉合一”是否有利于诉前主导侦查取证?

陕西检察 2020-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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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塔区检察院在8月正式启动捕诉合一改革,我作为原来侦查监督部的员额检察官,在机构人员重新组合过程中分配到第四办案团队,主要负责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而在此之前,我先后从事公诉工作4年,侦监工作5年。今年4月开始,在侦查监督业务工作同时,我和另外一位同事负责宝塔区检察院未成年检察工作室工作,共办理了13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6个月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经历,让我对捕诉合一有一个深切的认识和体会,作为特别检察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采用“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是检察机关局部的捕诉合一,所以整体刑事检察开始捕诉合一改革,新的办案机制对我来说有驾轻就熟、游刃有余的感觉。

总的来说,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体验比较好,感觉较为轻松,办案时限大大缩短,对案件的有总体的把控和预判,对公诉和庭审也有较为强烈的内心确信。这种质效的提升,当然是源于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在审查逮捕阶段会下意识的严格审查,然后对捕后的继续侦查及指导引导会有详实的意见,并进行跟踪监督,形成侦、捕、诉的工作合力,办理的13起案件在公诉阶段未出现退查,移送法院后全部有罪判决。

捕诉合一改革试点以来,我因为参加省市刑检业务竞赛,仅有10多天的工作时间,共办理逮捕案件1件,不批捕1 件;正在办理起诉案件4件。总的感觉与原先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一样,捕诉合一契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能够有力推进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特别是能够加强指导引导侦查取证。

我认为,捕诉合一在诉前主导侦查取证方面有三个“有利于”:


捕诉合一有利于关键证据的收集、固定


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报捕的案件往往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在以往“捕诉分离”工作模式下,侦查监督部门承办检察官很少会考虑庭审证据要求,经常一捕了之,对捕后继续侦查取证缺少指导和引导,最终导致部分案件的关键证据,诸如视频监控、通话记录等出现灭失而无法取证。捕诉合一后,承办检察官主动传达庭审证据要求,会全面审查证据的客观性,督促侦查机关及时收集、固定关键证据,同时在捕后的进行侦查取证、公诉、庭审做到无缝对接。在近期办理的系列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中,侦查机关报捕的案卷材料中仅有下线的谈话供述,但对交易时的微信聊天记录、语音通话等证据未做提取和转换,关键证据部分只是孤证,经过召开逮捕案件听证会,在作出逮捕犯罪嫌疑人决定的同时,向侦查机关提出继续补充侦查意见中罗列出需要收集、固定的关键证据,为案件公诉和庭审确定较为坚实的基础。


捕诉合一有利于瑕疵证据的补正、补强


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中存在诸多瑕疵,这些问题的出现,有的是侦查人员办案水平侦查能力不够,有的是办案任务繁重警力不足的原因,更多的原因是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以及对证据的证明效力认识不够,对证据的裁判规则不够熟悉。在捕诉分离的办案模式下,侦查监督部门办案检察官对有证据瑕疵但应该逮捕的案件批捕后,往往跟踪监督乏力,也缺乏必要的制约手段,从而导致部分案件出现证据瑕疵,“带病”起诉、审判,出现案件质量不高的问题。捕诉合一后,在审查逮捕阶段,承办检察官即对瑕疵证据提出补正、补强的意见,避免了原来捕诉分离状态下的责任分散和监督盲区。在司法实践中,瑕疵证据特别机制体现在证物提取、检查勘验、搜查、辨认等环节,侦查人员容易忽视必要的程序性的规定,但许多是可以进行补正的。通过对瑕疵证据的补正、补齐、补强,使案件证据在“质”的方面达到“确实”,在“数量”的方面达到“充分”,努力使案件证据达到裁判标准。


捕诉合一有利于非法证据的过滤、排除


近年,“两高”对非法证据的排除,作了较为完备和明确的规定和解释,但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很少主动提出非法证据排除,并且在少数的申请中,非法证据排除效果不佳,数据统计仅有0.059%的刑事判决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而且法院采信更少。捕诉合一之后,作为案件承办的员额检察官,因为对整个侦查过程以及证据的收集情况掌握较多,对侦查人员收集证据手段是否正当有确定性的认识,对证据进行全面的分析、审查、运用,特别是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过程中就对非法证据进行过滤、排除,一方面确保了案件质量,另一方面也能够贯彻疑罪从无的司法理念,确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在8月份,捕诉合一改革后,我们以办案组的形式审查一起案情疑难复杂的赌博案件,阅卷发现侦查机关第一份讯问笔录,地点在分局办案中心,时间为01:08分至04:24分,而第二份针对同一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地点在分局看守所,时间为05:08分至6:01分。两份讯问笔录间隔44分钟,而分局办案中心距分局看守所距离40多公里,且为地方道路,车程至少需要1个小时,所以这两份讯问笔录中存在一份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通过对非法证据进行过滤、排除,改变过去的侦查中心主义,树立公诉引导侦查的理念,确立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通过捕诉合一改革,刑事检察可以更好地发挥诉前主导、审前过滤、庭审指控、人权保障等作用,可以更好地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可以更好地确立以证据为核心的刑事指控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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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文字:王晓宏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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