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恶意拖欠民工工资?那你可能要在监狱过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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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人金某提起公诉。
案情经过
2015年某月,被告人金某以某公司劳务分包代理人的身份与陕西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劳务分包合同,取得了我市某建筑工地的钢构安装工程,雇佣李某某、郭某某等20余名工人进场工作,至2016年12月底,“包工头”金某共拖欠工人工资43万余元。着急领钱回家过年的工人们,多次催讨工钱无果,至2017年3月6日金某的电话联系不上后,工人杨某某、王某某、石某某等人采取了“楼顶拉横幅、爬塔吊”等危险、极端的方式进行维权。
次日,咸阳市秦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金某及金某所在的公司下发责令改正决定书,责令其于同月8日前支付工人们的工资,但金某以在外地等理由进行推脱,不到场解决、拒不执行。同年12月一直在逃的金某在江苏被警方抓获,金某被抓获后仅6日,其妻葛某某就配合咸阳市秦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剩余被拖欠的工资发放给了工人们。
被告人金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20多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43万余元,数额较大,经政府劳动监察部门责令在指定期限内支付仍不支付。近日,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被告人金某提起公诉。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金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无疑属于违法行为,希望各位企业家不要沦为人人痛恨的“老赖”,最终将自己送上被告席!
秦检妹子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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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
素材:宋 冰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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