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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没买到贷款还在?购房者一心求房贷来的款,没想到被他拿去……

陕西检察 2020-10-18


坐在被告席上的他,冰冷的手铐替代了往日的风光。假如时间可以倒流,他宁愿规规矩矩做好销售房屋的本职工作,而不愿失去工作、离别亲友和面对高耸的牢房。但为了一已私利,他一次又一次将罪恶之手伸向那些梦求一房的人民,背着公司利用售楼部工作人员的身份,以低价购房为诱饵,私自骗取、截留客户购房款后去放贷、清息、花销,一步一步滑入犯罪的深渊。近日,宜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等罪名对被告人晋某某依法提起公诉。经宜川县人民法院审理,以晋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又八个月,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又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案情回顾

 2014年8月至2016年4月,犯罪嫌疑人晋某某利用众锦街区售楼部协调人的身份,以低价、优惠为诱饵,将购房户宋某某等7人交的购房款155.8716万元私自带走,用于放贷、清息和个人花销。期间犯罪嫌疑人晋某某还采取私刻印章,伪造合同或收款收据的方法骗取自己亲哥晋某某等三人购房款60万元。至今款项未追回。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等欺瞒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检察官建言

 

该案系购房者资金风险防控意识以及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我们购房者一定要记住,跟你签订购房合同的是房地产公司,你的相对方也是房地产公司,向对方缴纳房款应该付到公司指定的账户及公司的账户,最后审查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清楚明白自己的义务,特别是付款义务,对于付款义务以外的款项支付,一定要谨慎甄别。企业应当加强对员工法制教育,健全完善风险防控机制,让倾尽所有为实现安居梦的购房者免受行业不法“黑手”的侵袭,避免购房者房没买成钱也没了的现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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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宜川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韩朝霞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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