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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陕西检察 2020-10-18

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检察机关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着装,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需要。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检察徽章是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专用标识。

第三条  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章:

(一) 出席法庭;

(二) 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三) 到监管场所进行检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

(四) 接待来访群众;

(五) 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六) 其他要求着装的公务活动。

第四条  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穿着检察制服,不佩戴检察徽章:

(一) 执行案件侦查任务不宜着装的;

(二) 非因公外出的;

(三) 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检查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 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  检察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检察制服不得与非检察服装混穿。

(一) 夏服

着夏服时,浅蓝色短(长)袖衬衣配夏裤(裙),扎系检察专用制式蓝色领带,夏服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不得露在外边敞穿。

(二) 春秋服、冬服

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扎系检察专用制式红色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

(三) 防寒大衣

着检察防寒大衣时,内穿检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内胆时,可作风衣穿着。

(四) 穿着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男同志配穿深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同志配穿肤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5厘米。

(五) 检察制服的穿着效果参见《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规范图册》。

第六条  检察徽章应按下列规定佩戴:

(一) 佩戴检察徽章的检察制服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

(二) 出席法庭必须佩戴检察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也应佩戴检察徽章;

(三) 检察徽章佩戴的位置为:夏服佩戴在左胸前口袋沿上方1厘米徽章佩戴标记处;春秋服或冬服应佩戴在左驳头装饰扣眼处;检察大衣佩戴在左胸前上方线迹中间位置;

(四) 检察徽章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检察制服也不得佩戴检察徽章以外的徽章。

第七条  穿着检察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 不得敞怀、披衣、挽袖子、卷裤腿;

(二) 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耳,后面不过衣领)、剃光头、蓄胡须。女同志不得披散长发、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三) 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 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八条  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着装要求,应参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负责对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检察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本规定下发之日起实行。原《人民检察院服装管理规定(试行)》(高检发装字〔2003〕5号)中有关着装规范条款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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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法庭必须佩戴检察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也应佩戴检察徽章;

   ■检察徽章佩戴的位置为左胸前口袋沿上方1厘米徽章佩戴标记处;

  ■检察徽章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检察制服也不得佩戴检察徽章以外的徽章。

穿着检察制服有哪些礼仪规范要求?

 总体要求: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具体要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敞怀、披衣、挽袖子、卷裤腿;

  ■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耳,后面不过衣领)、剃光头、蓄胡须。女同志不得披散长发、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其实,检察官着装问题,绝不是小题大做。《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开宗明义说,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着装,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需要;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可见,检察制服着装问题,凸显检察仪容风纪,关系司法尊严,绝不是个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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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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