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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从受害者到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身份”的转变,就是冲动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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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
忍一时风平浪静
退一步海阔天空
冲动是“魔鬼”
但却常常是
遇到问题,容易冲动
往往是受害者的自己
最终,却将自己
置身“事”中
成为不当行为的实施者
2018年6月30日18时
蒲某下楼忽然发现
之前曾经恶意
放掉自己叉车轮胎气的陈某
遂气不打一处来
随手拿起一根棍棒
上前将陈某打伤
经鉴定
陈某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蒲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蒲某。
检察官温馨提示
时刻切记
勿因别人不当的言行
而“争锋相对”
进而“大打出手”
遇事一定
沉着冷静、友好协商
亦或者
拨打110,让警察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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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文字:李鲲鹏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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