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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从受害者到犯罪行为的实施者,“身份”的转变,就是冲动的惩罚!

陕西检察 2020-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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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常说

忍一时风平浪静

退一步海阔天空

冲动是“魔鬼”



但却常常是

遇到问题,容易冲动

往往是受害者的自己

最终,却将自己

置身“事”中

成为不当行为的实施者



2018年6月30日18时

蒲某下楼忽然发现

之前曾经恶意

放掉自己叉车轮胎气的陈某

遂气不打一处来

随手拿起一根棍棒

上前将陈某打伤

经鉴定

陈某肋骨骨折,属轻伤二级



蒲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蒲某。


检察官温馨提示

时刻切记

勿因别人不当的言行

而“争锋相对”

进而“大打出手”


遇事一定

沉着冷静、友好协商

亦或者

拨打110,让警察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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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文字:李鲲鹏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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