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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有害面皮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小题大作吗?

陕西检察 2020-10-17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首例刑附民

公益诉讼案今日开庭

12月6日上午,由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被告高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在安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检察院的三项诉讼请求全部得到了法庭支持,并当庭进行了宣判,这是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以来该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18年4月8日至18日,被告高某某为了一己私利,增加面皮的销售量,在调制面皮咸汤过程中,违法将罂粟粉末添加到其中,向不特定的消费者进行销售,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健康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罂粟是一种瘾性管制物品,国家禁止在食品加工中添加和使用,罂粟中含有吗啡、可待因、罂粟碱、那可丁、蒂巴因等生物碱性物质,其中罂粟碱、吗啡、可待因三类化合物在罂粟中含量较高,长期过量食用含有罂粟的食物,会损害人的神经系统、消化系统,甚至会造成中毒。

有人会认为,被告高某某就是销售了价值区区不足千元的面皮,认定其销售的数量总共算起来也就一百多份,追究其刑事责任就可以了,还有 必要追究其民事责任吗?是不是有点小题大作了,也许还有人会同情被告。办案检察官的回答是该起案件的开庭审理和判决具有重大意义,绝非小题大作。俗话说,民以食为天,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食品的安全是起码,如果我们今天对一个销售有毒有害卖面皮者的宽容和同情,就会有更多的食品经营者无视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无视法律规定,一起小案的警示教育意义,远远大于个案处理的价值。

庭审中,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紧紧围绕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广大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核心,就被告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侵害众多消费者利益的违法事实向法庭进行的举证和质证,要求公益诉讼被告承担相应数额的赔偿金;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开道歉;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从事生产销售面皮活动。公益诉讼被告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当庭表示愿意通过新闻媒体向公众进行公开道歉,接受检察院的所有诉讼请求。法院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进行了宣判,支持了检察院的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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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检察院

文字:徐晓莉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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