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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醉酒驾车终酿惨剧 一人死亡三车受损

陕西检察 2020-10-17

醉酒驾车终酿惨剧  

一人死亡三车受损


      近日,由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朱某被汉台区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2018年2月12日下午,被告人朱某与杨某、郭某、李某等人在汉台区某餐馆聚餐饮酒。同日20时40分许,朱某醉酒驾驶其所有的北京现代轿车,载上杨某、郭某、李某行使至汉水名城阅府门前路段时,因酒劲上头后身体不受控制且车速较快,致使被驾驶的车辆与路边停放的一辆轿车发生擦碰后突然失控,又连续撞向路边停放的另外两辆轿车后停住,事故造成朱某车内乘坐人杨某当场死亡,四车不同程度受损。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朱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朱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90.72mg/100ml。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系成年人且精神状态正常,无证驾车,车辆未经年审且没有购买过任何安全保险,自己对车辆的安全状况豪不知情,依然饮酒驾车上路,此种行为,主观上具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故意,客观上造成一人死亡、三辆汽车受损的结果,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


   检察官告诫心存侥幸之人,一定要从本案中吸取教训,提高法律意识,引以为戒。珍爱生命,远离酒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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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文字:魏圣创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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