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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龄鉴定 检察君科学取证还原唯一真相

陕西检察 2020-10-17


今天内容有点长 不要着急 

慢慢阅读哦

概要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立案复查的

宋某某抢劫案开庭审理

宋某某被改判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

加强刑事申诉工作力度

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

被告人

宋某某,男,回族,小学文化,无业。因犯抢劫罪, 于2014年12月15日被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刑罚执行期间,宋某某称自己的出生日期和出生地与身份证上记载的不符以书面方式向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申诉理由


宋某某称其真实的出生日期是1998年6月,而不是身份证记载的1996年4月6日。原因是其父母为了方便其早日出来打工,在申办户籍登记时,将其年龄报大了两岁。其实际出生地是在河北沧州,而不是户籍登记的出生地甘肃省平凉市。申诉称自己犯罪时是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判处。









走访调查


西安市沙坡地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宋某某提供的线索,先后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山、河北青县等地走访了知情人和有关单位,调取了原始的书证材料,审查后认为,原判决书认定宋某某的年龄有错误的可能,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将该申诉线索交由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复查。










立案复查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复查后,为了进一步查清真相,排除主要证据本身的瑕疵,固强主要证据,达到证明结论的唯一性,委托专门技术鉴定机关对检材进行笔迹鉴定、对当事人的骨骼进行骨龄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其年龄确实与其身份证不符(骨龄鉴定时宋某某实际年龄未满18周岁)。2018年10月15日,依据法律程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碑林区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宋某某抢劫案中涉及的宋某某年龄认定部分进行再审。



图为网络配图 





开庭再审


2018年12月19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在关中监狱对宋某某抢劫案依照一审诉讼程序进行再审。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诉讼监督部两名检察官受本院检察长指派出庭支持公诉。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宋八某、伍某某等8人的证人证言、宋某某的母亲伍某某在青县医院住院分娩的住院病历档案等多分书证材料、笔迹鉴定结论、骨龄鉴定等证据资料,并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充分性进行了深入分析。法庭经过质证,采信了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经依法审理查明:申诉人宋某某,男,1998年7月5日出生,2014年4月实施抢劫犯罪时未满16周岁。







再审宣判


2018年12月25日法庭经合议后宣判,被告人宋某某犯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唯被告人宋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再审宣判撤销原刑事判决书第二项,即宋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的决定,再审改判宋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又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已缴纳)。(改判理由:证据显示宋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在再审期间交纳了全部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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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层办案流程 内层证明证据


庭审后,被告人宋某某主动向公诉人、审判人员以及参加庭审的父母亲深深鞠躬,并当场表示认罪伏法,积极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

严格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是检察机关的使命,也是司法文明的要求。近年来,我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积极履行职责,认真审查刑事被告人、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申诉材料,分析其申诉理由,对事实疑点紧抓不放,认真排查,争取恢复事实真相,力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对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依照法律程序坚决予以纠正,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取得了良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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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作者:冯华萍 张婷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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