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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西安一恶势力团伙强迫幼女卖淫:皮带抽、烟头烫、灌烟灰水

陕西检察 2020-10-17

3月27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杨某等人恶势力团伙强迫卖淫案在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2018年6月6日至22日,被告人杨某、高某某(女)、赵某某(女,未成年人)、钱某某(未成年人)、武某(女,未成年人)5人形成恶势力团伙,以到西安娱乐场所服务可以挣大钱为由,将被害人刘某某(2004年出生)杨某某(2004年出生)及罗某(2001年出生)由甘肃骗至西安,杨某指使高某某、赵某某带领三被害入去夜场做陪酒小姐,期间强迫未满14周岁的幼女刘某某进行卖淫。


将三名被害人骗至西安后,该团伙先将被害人拘禁起来,并组织她们到娱乐场所陪酒。白天,三名被害人被拘禁在公寓内,由该团伙成员轮流看守,晚上再由高某某和赵某某押送至娱乐场所服务。

期间,高某某、赵某某劝说她们卖淫,未果后便开始殴打三名被害人,后强迫刘某某卖淫三次。被害人罗某被殴打并被迫参与几次陪酒后,寻找机会逃离。被害人刘某某多次逃跑均被抓回,后遭毒打虐待,赵某某用皮带抽、用烟头烫,还威胁要砍其手指,并强行往她嘴里灌烟灰缸的脏水、烟头。


被害人杨某某被警告如果逃跑一样要遭毒打,被告人杨某还威胁被害人如报警,他刑满释放后会打击报复。该团伙强迫被害人陪酒、卖淫的非法所得由被告人杨某掌控,杨某将收入部分用于日常花销外,其余的四千余元据为己有。

2018年6月22日凌晨,被害人刘某某趁机逃出后报警。当天下午公安机关抓获了杨某、钱某某和武某,解救出被害人杨某某,被告人高某某、赵某逃跑后,被公安机关分别在甘肃天水抓获。

因该案被告人赵某某、钱某某、武某犯罪时未满18周岁,西安莲湖法院在审理该案时采取不公开开庭的方式,于2019年2月19日开庭审理了该起强迫卖淫案。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意见被法院全面采纳,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又六个月,高某有期徒刑十三年,赵某有期徒刑九年,钱某有期徒刑八年,武某有期徒刑四年,分别并处罚金。

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高度重视,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陈卫胜承办本案,经过严审细查,提交公诉部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及时补充完善了证据。在庭审中,公诉人对案件进行了充分举证、质证,发表了客观公正的公诉意见,精准有力地指控了该恶势力团伙的犯罪行为。


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最高检和省市区委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各项部署,坚持把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精心组织、认真谋划、全面履职、抓好落实,依法严惩黑恶势力犯罪,办理了一批涉黑涉恶案件,目前已有2案10人依法起诉至法院,均作出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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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文字:刘利鸿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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