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事有蹊跷,一辆车出事两个驾驶人来投案……
行车安全
无“小事儿”
提 要
近日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一起
交通肇事案
案情回顾
2018年6月9日5时许,犯罪嫌疑人杨某驾驶机动车在某村道由北向南行驶时,因未与骑自行车的陈某保持安全距离,发生碰撞,致陈某受伤。
事故发生后,杨某驾车从现场逃离至其上班单位。随后,杨某拨打120,并打电话通知其姐姐、姐夫。杨某的姐姐以杨某尚未结婚,怕影响杨某订婚为由,终决定替杨某顶罪,并到交警队投案。
2018年6月13日,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6月14日,杨某得知被害人陈某死亡的消息后,认识到事情的严重性,遂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其肇事经过。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事发后其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属于逃逸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18年12月10日
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起诉杨某。
2019年2月22日
因杨某的姐姐帮助杨某掩盖罪行、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已构成包庇罪,经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周至县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杨某的姐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9年3月12日
因杨某具有主动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周至县人民法院以杨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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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提醒
交通肇事属于过失犯罪,一般情况下刑罚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事故发生后,肇事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第一时间保护现场,主动投案,积极向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获得被害人谅解,进而才能被从轻处罚。找人顶替、逃逸等试图掩盖罪行、逃避法律追究,终将难逃“法眼”,还可能获得更重的惩罚。
来源:周至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张如静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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