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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长武县人民检察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陕西检察 2020-10-17

近日,由长武县检察院起诉的长武县首例食品安全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县法院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判决责令被告人赵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款27125元。

2017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在未办理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联系无资质的保健品销售商,先后两次购进金伟哥、冬虫夏草等8种壮阳保健品提价予以销售。后经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检测,赵某某销售的8种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经核算,被告人最低销售金额为2712.5元。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依法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一种方式,程序合法,其要求被告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赔偿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的成功办理,为长武县检察院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经验,维护了社会公益,保障了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公益监督职能。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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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武县人民检察院

文字:李改霞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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