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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澄城县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陕西检察 2022-0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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澄城县首例


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近日,由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澄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同时支付赔偿金67900元,并在渭南市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犯罪事实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在未取得任何资质的情况下,生产假冒的“冰凌牌”海藻食盐,并将生产的假冒食盐销往澄城县、蒲城县等缺碘地区进行销售,累计销售假冒食盐约3吨,总销售额6790元,获利2400元。破案后,查获扣押用于食盐分包设备1台、假冒“冰凌牌”食盐12吨。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以被告人刘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以其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由,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最后裁定


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要求被告人刘某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民事侵权责任,并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01

承担刑事、民事侵权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关于食盐的管理规定,在未办理任何食盐专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冒“冰凌牌”海藻碘盐,并在缺碘地区进行销售,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检察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

02

公开赔礼道歉


另被告人刘某的行为侵害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赔礼道歉及支付赔偿金的民事责任,检察机关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体现,法院予以支持。

1

2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让犯罪分子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提高了犯罪成本,切实保障了千家万户的舌尖安全,让人民群众吃上放心食品,获得更多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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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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