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你可能交了个“男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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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冒充“女性”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的案件,两名被害人王某、李某分别被骗11万、2万元,犯罪嫌疑人陈某、刘某到案后,被金台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陈某、刘某系朋友关系,在四川省遂宁市生活,二人均无正当职业,好逸恶劳,整日无所事事。由于经济拮据,为获取不义之财,二人多次预谋,最后商议采用“唱双簧”的方式,扮演“姐姐”“弟弟”的角色,通过网恋实施诈骗。被害人王某、李某工作在偏远地区,抱着结婚的念头,在互联网站注册真实身份信息找寻同龄女性,他们自然成为陈某、刘某的犯罪目标,陈某、刘某搭档使用花言巧语取得被害人的信任,使王某、李某一步步掉入了“甜蜜”的陷阱。在双方确定男女关系后,陈某、刘某以购买情侣戒指、礼物、过生日、表达爱意、生病住院、家中有事等数十次骗取了王某、李某近十几万元。
检察官寄语
近年来,利用网恋诈骗钱财的案件时有发生,犯罪分子一般采用冒充青年男子或女子进行网恋,谎称看病用钱、探望路费、购买情侣服饰首饰等手段,使想要寻找男女朋友的青年男女上当受骗。因此奉劝那些存在侥幸心理的犯罪分子,不要以身试法,否则必将遭受严惩!善良的人民群众,要擦亮自己的眼睛,切莫掉进骗子设计的陷阱。一旦发现被骗一定要及时报案,争取早日将这帮无良的罪犯绳之以法。
法链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文字:撒晓宁 王帅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陕西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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