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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咸阳市秦都区恶势力犯罪集团第一案宣判

陕西检察 2022-06-19



2019年7月17日上午,由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朱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依法宣判,朱某等12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五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同日下午,以郭某为首的8人犯罪团伙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的刑罚。


庭审现场



2019年3月1日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受理朱某、郭某等二十人涉嫌聚众斗殴罪、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一案,收到卷宗共21册。3月4日,分别告知各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2019年4月4日

检察官在秦都区看守所、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刑检办案工作区先后提审犯罪嫌疑人朱某、郭某、徐某等二十人,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安钢检察长(左一)提审犯罪嫌疑人


2019年5月6日

检察官召集办案组进行案件讨论,对涉案20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到案后的悔罪表现进行逐一分析研判。


办案组召开案件讨论会



2019年6月15日

在秦都区看守所由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见证下,告知朱某、郭某等在押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6月15日,检察官在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刑检办案工作区,由辩护律师和值班律师见证下,告知李某某、高某某等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2019年6月28日

郭某等8人犯罪团伙案公开开庭审理,安钢检察长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


安钢检察长(右一)出庭支持公诉


2019年7月2日

朱某等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开庭审理,受安钢检察长委托,李伟民副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


李伟民副检察长(右一)出庭支持公诉


2019年7月17日

朱某等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郭某等8人犯罪团伙案公开宣判。


朱某等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公开宣判现场


恶势力犯罪集团朱某等12名被告人


郭某等8人犯罪团伙案公开宣判现场


郭某等8人犯罪团伙被告人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咸阳市秦都区辖区内发生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第一案,由于朱某等人在秦都区阳光新都市小区开设赌场引发聚众斗殴而案发,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对聚众斗殴的双方共20名犯罪嫌疑人相关事实进行了详尽审查,并依法保障了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案件办理过程中,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追诉了被告人朱某、饶某负罪潜逃至缅甸的偷越国境犯罪,并深挖出被告人文某某在2014年以来发生在旬邑县的未被处理的3宗随意殴打他人犯罪行为,以寻衅滋事罪对文某某依法追诉后,审理期间3名被害人收到了文某某等被告人的赔偿款共人民币18000元。


该案是由检察长组成办案组,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严格按照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既不人为拔高也绝不降低认定标准,对朱某等12人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提起公诉,对郭某等8人依法认定为普通犯罪团伙,坚持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并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落到实处,对自愿认罪认罚的被告人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所有罪名均依法认定,所有犯罪事实和证据均被秦都法院采信,朱某等12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9年5个月至有期徒刑1年不等的刑罚,郭某等8人犯罪团伙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至1年不等的刑罚,切实做到了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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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咸阳市秦都区人检察院

编辑:陕西省人民检察院  周杨夏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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